本次的司法巡禮帶各位來欣賞一下世界名畫:「正義的寓言」(Allegory of Justice)。事實上,「正義的寓言」這幅作品並不是獨立的架上繪畫,而是義大利畫家盧卡.焦爾達諾(Luca Giordano, 1634-1705)於1682至1685年間,為義大利佛羅倫斯「美第奇-里卡迪宮」(Palazzo Medici Riccardi)天頂壁畫所繪製的構圖之一,當時里卡迪家族購入美第奇宮後進行擴建,欲以華麗裝飾彰顯權勢與文化修養。喬爾達諾的風格融合古典主義與動態巴洛克,畫面充滿飛翔人物、戲劇光影和豐富象徵,體現了當時宮廷藝術服務於貴族宣傳的需求。
整幅壁畫的主角是端坐中央的正義女神(Justitia)。她左持天平,右持寶劍,是西方藝術中最經典的正義象徵。天平代表公平衡量、依法裁判,不偏不倚;寶劍則象徵法律的強制力,表示判決不只是理念,更具有執行的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正義的寓言」中的女神並未蒙眼。今日在各地法院前常見的蒙眼正義女神,事實上是十七、十八世紀後逐漸普及的形象;而文藝復興與巴洛克時代的正義女神多半睜開雙眼,象徵以智慧辨明真偽,而非完全隔絕外界。(筆者曾在社科學訊第22期詳細介紹過正義女神的典故,與各國正義女神的不同形象。網址如下https://www2adm.nou.edu.tw/upload/cont_att/4decad54-2b00-41d2-b1c6-67a0ea09f2c6.pdf)
「正義的寓言」中,女神騎乘在鴕鳥(ostrich)背上,這是本畫最特殊的象徵。現代人容易感到疑惑,因為一般認知中正義應與獅子或雄鷹相連,而非鴕鳥。然而鮮為人知的是,自文藝復興以來,鴕鳥已成為正義的重要象徵,其淵源可追溯至古埃及真理與正義女神「瑪亞特」(Maat)的鴕鳥羽毛,死者的心臟需與羽毛一同衡量,以判定其善惡。到了拉斐爾及其後的藝術家,鴕鳥遂演變為正義、公平與耐心的象徵,因此焦爾達諾在創作壁畫時也沿用了這項傳統。
在女神上方飛翔的帶翼神祇,代表正義所帶來的社會福澤。左上方是手持盾牌與長矛的「秩序」(Order),引導著女神的目光;右上方則是振翅疾飛、吹奏著金色喇叭的「名聲」(Fame),將正義的功績傳頌四方。在女神的右下方,「懲罰」(Punishment)手持朝下的寶劍蓄勢待發,而身旁則坐著「回報」(Recompense),他正準備從豐裕之角中傾倒出獎賞。在畫面的左下方,被鴕鳥巨足無情踩踏、被正義力量全面壓制的,是象徵「欺騙與虛偽」(Deceit)的反派人物。他臉上戴著偽裝的面具,下半身滑稽地露出了蛇的尾巴,手中雖然拿著看似美麗的一束鮮花,花叢中卻暗藏著一條致命的毒蛇,身旁還散落著用來捕捉無辜者的網子與一隻象徵兇殘的老虎。這與右下方的「衝突」(Strife)和手持風箱鼓吹不和的「不和」(Discord)相呼應,皆在正義的光芒下顯得無所遁形。畫面的四周則布滿各種寓意人物,共同形成「善勝於惡」的敘事。對於現代觀者而言,可能覺得象徵過於繁複,需要背景知識才能充分解讀。但這正是巴洛克藝術魅力所在:它邀請觀者沉浸於神話世界去思考道德與權力。
若從藝術風格來看,本畫充分展現巴洛克藝術的特色。首先是強烈的動態構圖,所有人物皆沿著旋轉的對角線向中央聚集,形成螺旋式上升的節奏,使天頂壁畫具有突破建築空間的視覺效果。其次是豐富的色彩與光影,藍、白、金、赭紅相互交錯,在柔和雲層中營造出神聖光輝,使整個天空宛如天堂降臨。人物衣褶飛揚、肢體誇張,充分表現焦爾達諾「快手盧卡(Luca Fa Presto)」的豪放筆法與流暢技巧。「正義的寓言」不僅是一幅視覺效果震撼的藝術傑作,更是十七世紀義大利法治思想與王權政治巧妙結合的歷史見證。「正義的寓言」透過豐富的古典象徵,將冷冰冰的法律與審判轉化為一場充滿詩意與力量的光明慶典,這也正是巴洛克藝術最迷人、最偉大的魅力所在,而此畫正是巴洛克裝飾藝術將倫理教化與視覺奇觀完美結合的典範之作。
(圖:正義的寓言;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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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21 Fri 2026 23:03
  • 杯葛

「杯葛」一詞,表面上看似只是日常政治語言中的一個普通動詞(通常指開會時的抵制行動),但其實背後是有一段很真實的歷史典故的。這個故事發生在 十九世紀末,一位英國退役軍官Charles Cunningham Boycott受僱擔任愛爾蘭梅奧郡(County Mayo)一位大地主的土地代理人,負責向佃農收取租金及管理土地。當時的愛爾蘭正陷入嚴重的農業危機,歉收使許多農民無力支付高額地租,因此紛紛要求地主降低租金。Boycott 拒絕退讓,還驅逐佃戶,引發當地強烈反彈;農民與社區沒有直接使用暴力,而是採取拒絕合作的方式,讓他找不到工人、無法順利收割。Boycott雖然沒有受到身體上的攻擊,卻因為整個社會一致拒絕與他接觸,而幾乎無法正常生活,最後不得不離開當地。這場事件轟動英國與愛爾蘭,各大報紙競相報導,人們便開始以其姓氏Boycott來形容這種「集體拒絕往來」的抗議方式。久而久之,Boycott不再只是人名,而成為英語中的正式詞彙,即「聯合抵制」或「集體拒絕合作」的意思。
不過,若把「杯葛」只理解成一則語源故事,就太小看這個詞了。它之所以能進入現代語言,是因為它精準描述了一種非暴力但高壓的社會行動:不買、不用、不合作、不參與,透過切斷關係來施加道德與經濟壓力 。這種行動的核心不是單一個人的拒絕,而是群體同步退出,讓被抵制者感受到制度性或社會性的孤立 。在現代使用上,「杯葛」多見於政治、商業與公共議題。從社會運動的角度看,杯葛是一種成本相對低、象徵性很強的抗爭工具。它不一定能立刻改變制度,卻能迅速傳達立場,尤其適合在無法正面衝突、但又希望造成實質影響的情況下使用 。也因為如此,今天我們說「杯葛」,其實不只是描述「拒絕合作」,更是在描述一種把道德判斷轉化為集體行動的政治技術 。
然而,杯葛並非永遠都是正面的工具。當法律無法立即發揮作用時,杯葛(抵制)確實是一種和平且非暴力的公民行動,可以透過市場力量或社會壓力促使企業與政府改善政策;但相反地,可能也會有部分的杯葛(抵制)行動建立在片面資訊、情緒動員或網路輿論之上,不僅造成誤傷,甚至往往形成群體(網路)霸凌的負面效應。總之,「杯葛」的起源是一個具名人物被社群孤立的歷史事件,而它的現代使用則擴展為各種政治、經濟與文化抗爭中的集體抵制手段。這個詞之所以經久耐用,正因為它不僅保留了一則有意義的歷史故事,同時也保留了現代社會中「不合作即是力量」的行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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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是聯邦國家,與許多國家司法制度很不相同的是,比利時法律制度以法語、荷語、德語三語區為基礎,許多法院按語言區設立,但司法制度仍保持單一聯邦體系。與台灣司法類似的是,行政訴訟與普通訴訟(民刑事)是兩套各自獨立的法院體系,在行政訴訟與普通訴訟之外,還有所謂憲法法院。至於比利時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也是以「三審」為基本架構(如下圖藍色區塊),至於最高法院,正式名稱實為「破棄法院」(Court of Cassation),是普通司法系統的頂端,不重新審查事實,只審查下級法院有沒有正確適用法律,如果發現法律適用錯誤,它不會自己改判,而是「破棄」原判決,把案件發回另一所上訴法院從頭重審。這套機制的目的是統一全國的法律解釋,而非替當事人翻案。圖 :比利時普通法院體制比利時最高法院(破棄法院)位於首都布魯塞爾普拉爾特廣場(Place Poelaert)1號的「布魯塞爾司法宮」(Justitiepaleis van Brussel)。布魯塞爾司法宮建於1866~1883年,歷時17年,當時是19世紀所建的世界最大單體建築,其後亦歷經數次的翻新及重建。它以古典希臘羅馬風格建造,比羅馬的聖彼得大教堂還要大,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司法宮殿。由於建築量體頗為宏鉅,Victor Horta曾將之評論為「一座巨人般(獨眼巨人式)的建築風格,彷彿出自不識人間尺度的造物之手」(A cyclopean architecture, dreamed up by hands unaware of the human scale.)。除司法宮內部高達328英尺(100 公尺)的開放式大廳令人驚嘆外,司法宮的外觀曾被Victor Hugo稱之為「偉大的墨水瓶」(The Great Inkwell)。司法宮圓頂由8根巨大的科林斯柱支撐,頂部覆蓋著銅質瓦片,在陽光下呈現出獨特的綠色光澤。圓頂四角則有四尊青銅雕塑,分別代表正義(Justice)、仁慈(Clemency)、力量(Power)與法律(Law)。二戰期間,不但希特勒派員考察這座建築,後來的秘魯利馬的司法宮亦是仿照布魯塞爾司法宮所設計的。由於比利時最高法院官網並無司法宮建築的深入介紹說明,以下僅就搜尋到的照片與讀者分享之。圖 :布魯塞爾司法宮;來源:wikipedia圖:司法宮正面景象;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圖 :司法宮穹頂;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圖 :司法宮穹頂周圍四座銅像(養護圍籬內);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圖 :司法宮大廳內景;來源:wikipedia圖 :司法宮主入口大廳;來源:wikipedia圖 :司法宮大廳;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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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6)國內有一則判決與毛小孩有關而引發注目,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案情大致是被告不滿告訴人所飼養寵物狗「豆子」對其吠叫,竟手持水果刀攻擊本案犬隻致其身體部位受有明顯刀創傷,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本案中,法官請告訴人即證人協同「豆子」到庭,由法官親自和「豆子」互動,以進行勘驗,因難認有檢察官所指作為寵物喪失重要功效,故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別附記(節錄):「當前的法律構成要件,仍停留於保護『物』的完整性,而非守護『生命』的尊嚴,在法律的天平上,一個毛孩子的所受到的傷害可能被簡化為市場價格的增減;但在飼主的心中,那是這輩子再也無法複製的唯一,這種認知上的斷層,使得法官處理本案時,即便做出了正確的判決,也難以撫平當事人心中的創傷,所以法官仍必須嚴厲的譴責被告魯莽行徑,被告絕對不能誤以為這樣的判決結果代表自己所作所為不該被非難,只是在目前法律的限制下,無法給予相對應的刑責。」相對於台灣現行法律體系的受限,毛小孩在瑞典受到的保護與愛護迥然不同,瑞典的「動物福利法」(Djurskyddslag)可說是舉世聞名,台灣即便也有「動物保護法」,但遠遠不及前者。瑞典動物福利法是關於照護寵物的核心法律,瑞典中央行政命令「動物福利法規」(Djurskyddsförordning)則是將動物福利法的原則性條文轉化為具體的行政框架,並授權給國家農業局制定最底線的執行細則。瑞典農業局(Jordbruksverket)根據以上的規範及授權,進一步針對犬貓飼養頒布法定公告如下:(一)狗狗至少6小時外出一次:出自農業局針對全瑞典犬隻照護的強制性通則(Allmänna råd),明定成犬白天不可獨處或不排泄超過6小時,幼犬要求則更嚴格。(二)貓咪每日2次社交互動與環境豐富化:出自農業局特別針對貓隻福祉的法定指導方針,明文規定飼主每天至少需對貓咪進行2次巡查、照料與社交互動,且室內必須具備垂直攀爬空間及抓板。至於瑞典各郡的地方行政管理局(Länsstyrelsen)會負責指派動保檢查員進行實地抽查與執法。我們常說,一樣是人,處境各有不同;現在則可以說,一樣是毛小孩,處境也是有所不同,但生活在瑞典簡直是天堂國度。(瑞典動物福利法的全文內容請參見https://lagen.nu/2018:1192?cs=0&hl=zh-TW&biw=1920&bih=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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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對於所謂的「八大特種行業」尚無中央法律層級之專法予以管理,目前只有每個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自治規範,例如: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特定行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反觀日本,對於風俗營業(如酒店、舞廳、酒吧、電子遊藝場、柏青哥店等,相當於台灣的特種行業)則有全國性的專法規範,即「關於風俗營業等之規制及業務適正化等之法律」(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該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明訂:「本法旨在保持善良風俗與清淨的風俗環境,並防止妨礙青少年健全發育之行為。為此,特針對風俗營業(特種行業)及性風俗相關特殊營業等,限制其營業時間與營業區域,並管制未成年人出入該類營業場所;同時,為了助益風俗營業之健全發展,亦採取促進其業務適正化(導正經營)等措施。」在此部法規限制之下,日本的風俗營業得以正當存在並合法經營的。不過近年來,日本牛郎店利用「色戀營業」導致女顧客欠下巨額債務,甚至最後導致被迫從事賣淫的案例劇增,形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在2025年(令和7年)6月28日增訂了第18-3條(顯著妨礙顧客正常判斷之行為的規範):「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營業之風俗營業者,於其營業相關事項上,不得為下列行為:……二、明知顧客對接待從業人員抱有戀愛感情或其他好感,且顧客誤信該接待從業人員對其亦抱有同樣感情,卻利用此種情況,以下列行為使顧客困惑,進而使其從事遊興或飲食行為:(一)告知顧客,如不進行遊興或飲食,將導致其與該接待從業人員之關係破裂。(二)告知顧客,為避免該接待從業人員遭受違反其意願之降職、調職或其他業務上不利益,顧客進行遊興或飲食乃屬不可或缺。……」上述規定嚴格限制不得以感情操弄方式作為風俗業營業手法,可謂以世俗法律去強行介入感情世界(即便可能是假感情),固然此次修法旨在保護消費者,但也難以想像若真有糾紛時,屆時在法庭上要如何舉證證明兩人感情這件事究竟是真還是假。(「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的全文內容請參見https://laws.e-gov.go.jp/law/323AC0000000122/20270401_506AC0000000060?occasion_date=202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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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政府以打擊恐怖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為由,在2018年6月修訂其刑法,於第134b 條規定:「Ⅰ.凡在公共場所,於集會、聚集、遊行或類似活動中,以連帽衣、面具、塗彩或其他類似方式全部或部分遮蓋臉部,且該方式足以妨礙身分辨識者,處罰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Ⅱ.在公共場所持有依其情況應認為係用於在第1項所述情形下遮蓋臉部之物品者,亦依前項規定處罰。Ⅲ.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之禁止,不適用於基於值得承認之正當目的而進行之臉部遮蓋。」同時第134 c 條亦規定:「Ⅰ.在公共場所穿著足以遮蔽其臉部之服裝者,處罰金。Ⅱ.第1項所規定之禁止,不適用於基於值得承認之正當目的而進行之臉部遮蓋。」前述立法雖以「安全」為名,主張此舉旨在確保「任何人在公共場合皆可被辨識」,進而得以有效防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但實際執法對象直接衝擊到穿戴伊斯蘭傳統面紗的穆斯林女性,外界則批評此法不僅侵犯到宗教自由,也侵害到了個人的隱私權與行動自由。(丹麥刑法典Straffeloven的全文內容請參見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eli/lta/202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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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於1986年制訂「鮭魚法案」(Salmon Act 1986),該法第32條規定:禁止在「可疑情況下」處理鮭魚(handling salmon in suspicious circumstances)。第32條第1項特別指出:「除以下第 3項及第4項另有規定外,若一個人在相信或依據當時情況有合理理由懷疑(reasonable for him to suspect),與本條所適用的任何魚類(註:一始規定為鮭魚,後來修法擴大適用於任何魚類,但法律名稱並未隨之修正)有關的『相關罪行』(relevant offence)(註:指非法捕撈、盜獵等行為)曾在任何時間被犯下時,仍接收該魚類,或承擔或協助對其進行保留、移走或處置,或安排進行上述行為者,即屬犯罪。」誠如前述,以上法律最初僅只針對鮭魚而為規定,但在2010年時配合「2009年海洋及沿岸通道法案」(Marine and Coastal Access Act 2009)修法後,處罰範圍已由鮭魚擴大到其他魚類。以上的奇特規定,立法之初主要是為了打擊非法捕獵鮭魚的行為,但是如此一來就會產生幾個有趣的問題:首先,「可疑的取魚行為」雖然涉嫌違法、但是吃下「可疑來源的魚」並不違法;再者,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具有「合理理由懷疑」即足成罪,無須去證明具體的罪行,論罪門檻實在過於寬鬆;最後,本法名稱至今仍是「鮭魚法案」,很難一望即知其內容其實並不侷限於鮭魚而已。(鮭魚法案的全文內容請參見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6/62/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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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古劇包青天當中,無不對其衙門審案舉拍「驚堂木」的氣勢所震懾,所謂之驚堂木,又稱之為醒木、界方、撫尺或氣拍,除用以肅靜公堂、震懾犯人外,還可以壯官威、顯權威。然考其源由,最早應是起源於春秋戰國時代,《國語》〈越語〉篇中就曾記載:「驚堂木,長六寸,闊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事實上,這一塊長方形的硬木,外型有棱有角,也意味著規矩的意思。驚堂木的選材並非隨便,由於要使用於拍案,因此材質通常會選用質地比較堅硬、敲起來聲音清脆響亮的木材,例如:檀木、黃花梨、雞翅木、紫檀、黑槐木……等高檔的紅木。而這一塊不起眼的小木塊,基本上就是古代版的「法官小木槌」(法槌),直至民國初年,庭審的法官使用的依然是驚堂木,但隨著司法制度現代化,這類物品逐漸淡出法庭。約在戰後(1945年後),隨著法院制度現代化與法庭程序逐漸形式化,法槌開始在部分法院出現,但是正式將法槌使用加以法制化,卻是遲至2006年司法院才頒布了「法槌使用要點」,此要點全文僅4條,主要依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9條2項所授權制訂,該規定為:「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此外,「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9條也規定:「Ⅰ.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Ⅱ.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雖然法槌使用要點第一點規定:「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第二點進一步規定:「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但實務上鮮有法官會真的去動用法槌宣示開庭閉庭或維持秩序,畢竟這種彰顯官威的權杖,隨著現今人權意識高漲與司法制度逐步民主化透明化(國民法官制度),庭審如果過度使用法槌,其所造成的負面印象可能會多於正面功能。最後,法槌(與槌座)的樣式有其正規要求,必須依據法槌使用要點第三點規定製作,非可任意訂製。圖:驚堂木示意圖;來源:AI生成圖 :法槌的樣式;來源:法槌使用要點第三點圖:槌座的樣式;來源:法槌使用要點第三點圖 :司法博物館中珍藏的各式法槌;來源: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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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訂三版
書序:本書修訂三版主要是配合法規變動的全面檢視修正,但在修訂過程中,我總是不經意地想起德國哲學家Ernst Bloch(1885-1977)所提出關於「冷流與暖流」(Kälte- und Wärmestrom)的概念,這位哲學家提出這樣的概念主要是探討馬克斯主義的影響,冷流著重的是政治經濟學,希望找到改變社會的可能性;暖流則是人道主義、反壓迫的烏托邦願景。Bloch認為兩種潮流必須同時存在、互相補充。只擁抱暖流容易不切實際,只擁抱冷流易失去理想。套用這樣的理念,其實所謂刑事法又何嘗不是如此,冷流的刑事規範冀望的是嚴謹的秩序框架能夠有效地促進社會安全,而暖流的刑事規範則是希望在價值體系中能夠確實地捍衛人性尊嚴。兩者同樣不可偏廢其一,否則就會陷入二律背反(antinomy)的窘境,然而,難的卻是應如何在當中尋求一個永遠在變動的平衡點。可以說,每一個階段的修法都只是找到該階段的平衡點而已。Christian Johann Heinrich Heine(1797-1856)是一位從學商、學法(1825 年獲得法學博士)再到文學,而成為十九世紀最重要且知名的德國詩人,或許是跨領域的感悟使然,Heine曾經說道,「法學是最不自由的學科」、「法典是一本自我主義者的聖經」。我的學識當然遠遠不及這位自稱「逃跑的浪漫主義者」的文學巨擘,但我始終還是認為,在冷流之下,「法學應可以是自由的學科」;在暖流之下,「法典應是一本利他主義者的聖經」。呂秉翰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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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高雄橋頭區的橋頭地院與橋頭地檢署是全臺灣目前為止最晚成立的司法機關,其中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5年9月1日正式成立並受理收案,管轄區域多達26個行政區,轄區面積占高雄市轄區總面積百分之九十二,轄區人口則占了高雄市轄區總人口百分之四十。在南大門的入口處前,設置有「部。完整的」公共藝術作品,依該署官網上的介紹,完形心理學說部分集合不等於整體,提醒我們要多方思考,取「部。完整」,也有警惕之意味,知不足而力求完整。代表檢察官在搜證時會每個面向都注意。在北側門則設置有「正義的太陽三部曲」,分別是:正義的太陽(法)、天秤上的真理(理)、指紋的關愛(情),象徵著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寧,遵守法律制度的精神,如同一座正義的太陽大山,同時也蘊含法治的溫柔之心。東側門附近則有「枯山水」的造景,其中的景石呈現橋頭地檢署所轄行政區域內相關地理環境:1.玉山2.茂林國家風景區3.佛光山4.觀音山5.半屏山6.漯底山7.小崗山8.大崗山9.月世界;黑白細碎石表徵A.旗山溪B.荖濃溪C.高屏溪D.阿公店溪E.典寶溪;同時以植栽層型羅漢松象徵新市鎮。在該署的內部中庭,則有「天秤端的福爾摩斯」,其中,放大的指紋,在環境中成為一處有質感的山丘;指紋上的鑰匙,暗示著遠處未知的連結;彎曲的放大鏡,在空間中呈現了動感的線條,原來,指紋上的鑰匙連結著高處。至於連結的支點,實際上翹曲翹板一般,可輕微幅度的小小的偵探,三個天真,好奇,不斷發現的創造者,散發著驚奇和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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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道路交通規則(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第14條第2項後段規定,離開車輛時,機動車輛也必須防範未經授權的使用。(wenn das Fahrzeug verlassen wird. Kraftfahrzeuge sind auch gegen unbefugte Benutzung zu sichern.)違反者則構成同法第49條的行政違規行為。至於何謂「未經授權的使用」?實務上確實是有因為駕駛人沒關車窗或忘記取下車鑰匙,被警方開立罰單的真實案例。理由是:離開車子的時候,沒有對其採取防止他人使用的措施(這可能導致小偷容易得手,即未經授權使用)。如同下面這張罰單,行為事實(Tatbestand):您離開了您的機動車輛,卻未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該車輛(大紅框標示)。副駕駛座車窗是開啟的(小紅框標示)。至於未關車窗的代價是15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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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應酬文化與酒桌文化緊密關連,而酒桌文化則與拼酒勸酒脫離不了關係。酒駕雖然違法(參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但「勸酒」這件事並無違法之虞。不過有些國家對於「勸酒」的行為卻已經賦予一定的法律責任了。日本除了在「防止酒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等的法律」(酒に酔つて公衆に迷惑をかける行為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第2條明文規定:所有國民必須努力排除強迫飲酒等不良習慣,並努力保持適度飲酒。(すべて国民は、飲酒を強要する等の悪習を排除し、飲酒についての節度を保つ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更是在「禁止酒後駕駛的法律」(飲酒運転を禁じる法律)第65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可能違反第1項規定(酒駕)的車輛駕駛人提供酒精飲料或勸其飲酒。(何人も、第一項の規定に違反して車両等を運転すること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る者に対し、酒類を提供し、又は飲酒をすすめてはならない。)根據同法第117-3-2條第2款,違者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過30萬日元的罰款。類似的立法也見諸越南,該國在2019年制頒的「酒精飲料危害影響之預防與控制法」(Law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rmful Effects of Alcoholic Beverages)第5條第1項即明文禁止唆使、慫恿、引誘或強迫他人喝酒等行為。同法第28條則規範了違反者之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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