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總則(修訂三版)序
本書自2019年8月初版以來,曾經2023年1月之修訂再版,至本次2026年8月之修訂三版,除因應修法而為必要之修訂以外,另又根據近年教學經驗的反饋而適當增補若干內容,以期全書論述能夠更加完善與清晰。
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與沙特(Jean-Paul Sartre)雖然都屬於是「存在主義」的學術巨擘,但兩人對於自由與人的哲學立場卻是截然不同。海德格認為人類存在於「被拋入」(Geworfenheit)的這個世界,這種「被拋感」常伴隨著挫折不安和無法自主的痛苦,因而人是理解存在的存在者;沙特則認為,存在先於本質,人是經由不斷的選擇而創造自己的自由存在,即使「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所以「人是被判處自由的」(condemned to be free)。從以上的脈絡可以推知,在海德格之情境化、有限的自由底下,法律的歸責基礎應在於行為人是否「真正理解其存在處境」;至於在沙特之徹底而激進的自由底下,行為人永遠「不能卸責」,否則責任倫理將會崩解。
我們若以存在哲學作為刑罰理論之深層反思工具,對於罪責的理解可能會較趨向於海德格,因為,刑事責任不宜被簡化為抽象、脫離情境之自由選擇歸責,而應重視行為人於具體生活世界中之理解能力、角色期待與規範可理解性。沙特對於形式上的自由意志假設,這種主體自由中心化之歸責觀可能過於高估人的本質與本能。事實上,每個人在面對注定無法完美的這個世界,「我要如何對於自己負責」的這一命題,即是直率又是難以釐清。萬物萬象,總是如其所是的存在著,沒有是非善惡。只有人類,會不停的定義、分類、解釋、評價、決斷、影響,彷彿這一切只是虛構出來的語言結構,目的只有一個,就僅僅是為了讓世界變得可以預期。
人與人的悲歡並不相通,每個人都無可避免地會歷經海德格與沙特所強調的那般生命情境,而我們對於事物的碎片理解及片段情緒,也總是會形塑成一套關於命定的敘事,但這些敘事從來就不是生命的整體。誠如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言,「世界是事實的總和,而非事物的總和」。或許,不要讓生命承擔它本不需要承擔的重量,當存在不再需要證明價值,存在本身便有了最完美與平靜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