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奧地利維也納的司法宮,筆者曾在先前簡短介紹過(在這裡→https://saylaw2014.pixnet.net/blog/post/355429867),但彼時所提供之建物照片多半是擷取自司法宮官網的間接所得。今年(2024)暑期,利用在國際交流之公務行程結束之餘,終有機會在返國前的空檔親自造訪此處,並藉此機緣直接分享第一手的照片及影片。通常,來到奧地利旅遊的人,鮮少會知悉奧地利司法宮是開放民眾參觀的地方,而且,奧地利優美的景點甚多,也不太會有人會想要去參觀司法機關,遑論這些機關要進去前都還要有高標準的安全檢查,但正是因為這種罕有的情況,參觀的人數不至多到令人掃興。在歐洲時間2024.7.30這一天,與同在德國奧地利進行跨國交流結束的師生分開後,筆者一時興起便來到了從前只在照片上看過的司法宮,能夠身歷其境並親眼目睹令人驚嘆的華麗場景,確實不枉此行。目前,司法宮不但是奧地利最高法院的所在地,該處同時還設有維也納高等法院、維也納民事法院、維也納普通檢察署和最高檢察署等司法單位。以下。就藉由筆者所親自拍攝的照片,來分別介紹司法宮的若干景物。最後,還有QR Code,也是自攝的影片,可透過連結來觀看司法宮的動態場景(記得解析度要調高到HD)。

司法巡禮:再訪奧地利司法宮

圖:司法宮大門入口處;來源:自攝

司法巡禮:再訪奧地利司法宮

圖:司法官門前的雄獅石雕與羅馬柱;來源:自攝

司法巡禮:再訪奧地利司法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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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24年前,一位名叫葉永鋕的國中生,因為天生的性別氣質關係,在學校遭遇霸凌。為避免同學們的嘲笑和挑釁,葉永鋕如廁時總會提早去上廁所,或是因為上廁所而晚進教室。2000年4月20日這一天,葉永鋕在廁所發生意外而過世,近因固然是學校環境設備出了問題,但遠因則是因為性別歧視與校園霸凌所造成的。「玫瑰少年」(形容氣質較陰柔的男孩)的故事,直接促成了2004年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冀望以此建立起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後,教育部更是在2022年時,宣布將4月20日這一天正式訂定為「性別平等教育日」。此外,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以及2019年5月22日制定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更是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至此,性別平等的觀念在今天的臺灣似乎已得到相當的重視與落實。即便如此,制度上仍然有有一些亟待改變的地方。例如,以現階段而言,若是生理男性者,因性別認同為女性,欲換發身分證的話(註記欄由男性更改成女性),依據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規定(行政命令),申請變性者,須持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女性變為男性,應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男性變為女性,應摘除陰莖及睪丸)。由於戶籍法並未規定人民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 年度訴字第 522 號判決認為,內政部自行頒布的職權命令,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不僅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還侵害了身體健康的完整性,這是屬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核心領域。要求必須強制摘除性器官,更是違反了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過這項判決沒有通案效力,未來想要免術換證者,在相關規定尚未調整之前,仍然必須透過漫長的訴訟打贏官司才行。前開判決公布之後,內政部表示將尊重個案判決結果,未來將推動性別登記要件之立法工作。不過,法院的判決並不意味著「免術換證」即等於「自由換證」,只是否定了「強醫療模式」(摘除性器官)而已,要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弱醫療模式」(提出診斷證明書)仍有必要。免術換證另外所衍生的爭議則是跨女「不夠女性」的質疑,也就是說,許多生理女並不想跟心理女(生理男)共用廁所、共用更衣室,甚至於男跨女者的身體是否對女性人身安全造成風險或恐懼都曾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或許在未來,除了在客觀條件上必須投注資源持續營造友善空間之外,在主觀條件上,臺灣社會還需要一些時間持續對話以促進更深度的互相理解。畢竟,看見彼此的不同或差異,進而能夠尊重每一個人,才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得以進步與強盛的基礎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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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方法院轄區為新竹市及新竹縣十三鄉鎮市,現址是新建辦公廳舍為2017年時所遷入,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本院除設有普通庭外,另有簡易庭,新竹簡易庭受理案件區域為新竹市,自2022年1月起遷回至本院辦公;竹北簡易庭亦設於本院內,受理案件區域為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等5個鄉鎮;竹東簡易庭則設在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202號,受理案件區域為竹東鎮、北埔鄉、寶山鄉、峨嵋鄉、芎林鄉、橫山鄉、五峰鄉及尖石鄉等8個鄉鎮。
新竹地方法院的新建辦公廳舍,外觀以「不像法院」、「耐震」、「綠建築」為其三大特色,試圖去呈現法院並非嚴肅的判審之地,而是人們處理自己事情的意象。在外觀整體上,新竹地院確實不像傳統的司法建築,反而比較像是一般的圖書館或博物館之類的建築,進入院內後,空間設計留有寬敞的視覺感受,加上天棚採透光設計,同時植栽許多植物,確實令人耳目一新,可舒緩一般人跑法院的哪種壓迫緊張心情。
    在公共藝術作品部分,新竹地院分別設置有:領航、正義、幸福滋味、和風……等雕塑(以下相關說明來自「公共藝術官方網站」)。在路口的「領航」,是以「飛雁領航」之造型象徵「司法領航」的精神,展現新竹地方法院的司法領航新氣象。一樣位於路口的「正義」,以天秤的意象發想,整體如音樂般的悠揚旋律,象徵新竹地院同仁的同心同德、公平公正。「幸福滋味」則是藉由小孩與小狗的親切互動,簡潔安靜,希望能夠讓人感受到幸福溫馨的滋味。「和風」設於院內大廳,以春天繁花盛開的美景為發想,架構出大型的立體風景雕塑。
    另外,在法院大門兩旁,還有「善上若水、厚德載物」兩件戶外公共藝術作品。位於左側的「善上若水」所要傳達的意象,在於透過「水」滋養萬物的能力,海納百川的大度及洗滌污漬的特性,展現對萬物的包容。位於右側的「厚德載物」所欲傳達的意象,則在於透過輕盈的羽毛作為承載,以有容乃大的包容力傳達幸福能量,使民眾都能感受到這幸福的能量。

司法巡禮:新竹地院

圖:新竹地院外觀風貌;來源: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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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被霸凌者的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判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嘉義地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判決)。此外,職場霸凌不止會發生在上司對部屬間,也有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間,重點在於受霸凌者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之羞辱感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判決)。要注意的是,並非同事間相處偶爾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就能構成職場霸凌,應該是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判決),才能稱之為職場霸凌。簡言之,如果僅是偶發性的爭執(不具有持續性),僅能算得上是職場摩擦,而不是職場霸凌。

關於職場霸凌的防治途徑,基本上可分為非訴訟管道之救濟與訴訟途徑之救濟兩類,茲分述如下:

(一)非訴訟管道之救濟

1.內部申訴

如果職場霸凌是來自於機關或單位內部者,受害者自得依機關或單位制度向專責單位(如:法務、人資)提出申訴或投訴。

2.外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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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之「性平三法」,通常指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者。雖然此三法立法時間前後有異,但因社會情勢影響,在2023年時竟也同時修正,惟各自之立法目的與如何適用,三者迥不相同,囿於篇幅無法詳述,僅將三法之重要差異表列如下,供作學習者或研究者重要參考:

 

性別平等

工作法

性別平等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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