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在臺灣是生活日常,在捷運上禁止飲食,除了是車廂內的宣導之外,更是大眾捷運法的規定,該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至於已有捷運系統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則分別依據自治條例或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的授權,制定有各市的捷運系統旅客須知,各市的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的內容基本上大同小異,對於搭乘捷運時所禁止攜帶的東西不外乎危險物品及易燃品,就算不清楚具體規定但也應能理解,但是對於禁止攜帶「未符資格的氣球」這件事恐怕就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了,依照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26點(三)的規定:「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同樣規定見諸: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第26點(三)、桃園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31點、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第29條第2款、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第33點(四))所以說,搭乘捷運要攜帶氣球,並非全完禁止的,只是不能超過5顆,而且這5顆的直徑還不能超過50公分,違反以上規定的,捷運公司得拒絕運送,票價則不予退還。乍聽之下,可能覺得禁帶不符規格的氣球似乎有些小題大作,但其實是考量到氣球飄起或掉落軌道會影響到行車安全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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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如果住在養蜂場附近,而養蜂人未經同意跑到你家的庭園裡亂竄一通,此時報警可能無用,因為《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賦予養蜂人在追趕蜂群時可以進入他人屬地的權利,而房主無權將其趕出自己的院子。《德國民法典》第962條規定:蜂群所有人在追捕過程中,得進入他人土地。若蜂群飛入他人無蜂居所(空蜂箱)內,所有人為捕捉目的,得開啟該居所並取出或拆取蜂巢。但其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外,同法第961、963、964條另也規範有關於養蜂人與蜂群的權利義務相關問題。比較令人感到納悶的是,德國的立法者為什麼會對於一種絕少發生的情況刻意去制定如此具體周詳的明文規定。設想,如果換成是自己養的雞鴨鵝跑去別人家裡生蛋時,是不是也可以類推適用以上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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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商店或許都有這樣的經驗,消費者在結帳時會使用一大堆的硬幣來付款,造成店家在點收時的困擾,不但花時間還可能算錯。但因為硬幣與紙鈔一樣都屬於國家的法定貨幣,還真沒理由只是基於不方便的理由而可以拒收。不過卻有這樣一個國家的法律明訂,付款超過一定金額的硬幣是可以拒收的。這就是澳洲的《1965年貨幣法案》(CURRENCY ACT 1965),該法第16節(1)規定:(a)若為面額5分、10分、20分或50分的硬幣,或由上述兩種以上面額的硬幣組成的付款,僅在支付金額不超過5澳元時具有法償效力;(b)若為面額1分或2分的硬幣,或由兩者組成的付款,僅在支付金額不超過20分時具有法償效力;(c)若為面額大於50分但小於10澳元的硬幣,僅在支付金額不超過該面額十倍時具有法償效力;(d)若為面額10澳元的硬幣,僅在支付金額不超過100澳元時具有法償效力;(e)若為其他面額的硬幣,則可用於支付任何金額。所以到了澳洲旅行時,真遇到商家不接受以硬幣付款的情形,一定就是幣額超出了以上的法定額度,此時不必大驚小怪,《1965年貨幣法案》保障他們確實可以這樣做。(澳洲貨幣法案第16節(1)規定詳見https://classic.austlii.edu.au/au/legis/cth/consol_act/ca1965120/s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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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可能都有聽說過新加坡禁止販售口香糖這件事,事實上,口香糖禁令自1992年至今還是存在的,但2004年起該國允許食用療法用途和治療牙科疾病的口香糖及尼古丁口香糖。之所以有口香糖禁令,主要是因為當初有些人把吃剩的口香糖粘在地鐵車門的傳感器上,導致影響到地鐵服務,因此才有了如此嚴苛的禁令產生,對於違反口香糖禁令的處罰則是罰款和監禁。因為破壞地鐵與維護環境的考量,導致全國禁止販售口香糖,確實是獨步全球。關於新加坡禁售口香糖的規定是該國《食品販售法》(Sale of Food Act)第283章第56-1節的規定(詳見https://sso.agc.gov.sg/SL/283-RG2?DocDate=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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