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某名30歲男子愛上17歲的親表妹,舅媽大為緊張並苦勸別再糾纏,由於該男認為舅媽從中作梗、破壞好事,因此放火兼偷竊作為報復手段。案發後,檢察官在法庭上也加以勸導,該男卻辯「喜歡有什麼不行?」的確,民法真的規定,即使表兄妹互相喜歡還真的不行,這就是「禁婚親」的問題。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多數人大概都知道血緣相近的親戚不能結成連理,主要是因為優生學的關係,以避免生育出基因有所缺陷的下一代。不過民法除了考量優生學問題之外,還納入了社會倫常觀念。至於哪些人的血緣相近到屬於不能結婚的範圍,民法第983條定有明文規範,基本上,下列情形都是屬於「禁婚親」之範圍:1.直系血親(例如阿公跟孫女,不過這算亂倫了吧)、2.直系姻親(例如兒子與繼母,雖無血緣但有違倫常)、3.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例如本例的表哥與表妹;不過在收養關係方面有些例外)、4.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例如舅母變老婆)。不過,規定歸規定,如果不甩規定硬要結婚的話,結果會如何?此時依照民法第988條將成為「無效」之婚姻。至因無效婚姻所生之子女,其與生父、生母間的血親關係仍然存在,並不因為父母婚姻無效而受影響。在過去,曾有明華園當家花旦孫翠鳳嫁給了自己的親表哥,但非屬無效之婚姻,此乃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之允許特例,現在則禁止這樣的親上加親之行為。動腦時間來了,曾有新聞報導台灣的父子檔去娶了大陸的姊妹花,爸爸娶姐姐而兒子娶妹妹,請問:婚姻有效否?

參考法條: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禁婚親)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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