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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公訴罪」不盡相同。非告訴乃論之罪,係檢察官於偵查時認為有犯罪嫌疑時,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依法對於犯罪嫌疑之人予以起訴之謂(也就是提起公訴),所以一般人便會誤認非告訴乃論便是公訴罪(嚴格來講,法律上其實並無使用「公訴罪」這樣的名詞,公訴係一程序而非罪名)。實則,只要檢察官依職權提起訴訟者都叫做公訴,無論其為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一般民眾習慣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更容易使人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之可能。是以,不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犯罪,都有由檢察官依公訴程序起訴,或由自訴權人依自訴程序起訴並由法院加以審理之可能。可知,告訴乃論與公訴並非相對應的概念,與「公訴」相對應的應是「自訴」。結論是:公訴有可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有可能是告訴乃論之罪;而現行的自訴,可以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可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反推回來,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公訴及自訴。結論的結論: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是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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