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義
「無罪推定」可說是法治國家司法公平之重要立論基礎,因此在犯罪偵查階段,檢警機關應將犯罪嫌疑人視為無罪,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有罪前的名譽清白。從而,可以說「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實現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此一刑事訴訟上之重要原則適與所謂之「公開審理原則」恰相互為對照,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斯本旨。此外,為落實偵查不公開,目前定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245Ⅴ)。不過,此不公開指的是對一般人的不公開,至於對被告而言,基於其為程序主體地位,對於當事人原則上必須公開。
2.內涵
偵查不公開的內涵,依通說基本上可以分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和「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個層面,前者的意義在於禁止公開偵查之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證人之保護;後者則在於禁止公開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審判程序之被告的名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或侵害到相關人士的權利、隱私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可知,偵查不公開之例外有三:「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是。
3.效果
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0)。刑事責任部分,若洩漏相關偵查訊息者為具公務員身分者,依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該條罪名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其客體,該等客體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者,而為洩漏秘密為其要件,就相關案情、證據資料等,非本案關係人間,應予秘密,自不得就相關案情、庭訊內容等事項進行討論,洩露給不特定之公眾。若洩漏相關偵查訊息者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係如被告之辯護人、受害者的醫師、社工人員等因相關業務而持有偵查內容資訊者,仍有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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