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某竊賊潛入民宅行竊,運氣差遇上返家屋主及其孕妻,由於屋主為海軍陸戰隊退役,深具專業搏擊身手,最後竊賊反遭勒斃。警方則以「防衛過當」為由將屋主以過失致死罪移送地檢署,但隨即交保獲釋。警政署長王卓鈞對此表示,有無防衛過當應由法院認定,但是遇到類似案件,一定要先報警處理才較完備。
按,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乃不罰之行為,但防衛過當的話,仍得面臨刑罰之訴追,惟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關於該案,未來檢辯的攻防大致就在於是否防衛過當的判斷,法院於審理後若認為屋主行為屬於逾越必要性與合理性之正當防衛者,可能就會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內的刑期),但同時法院也可能寬待而給予緩刑之機會,甚或逕予免刑。只是案發當下,情況危急,是否過當,又有誰能注意這麼多呢?
在美國,這樣的案例基本上就是正當防衛,且並無防衛過當的問題。何以如此?原來,美國法上對於試圖或已經非法強行入侵非空置之住房、商行或汽車者,當事者是有權使用「致命武力」(deadly force)來防衛其住家堡壘的,此即「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堡壘原則並衍生出後來「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面對私闖者,屋主基於自衛予以開槍格殺,未必成為英雄,但是通常都會無罪。誠然,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都是自身最安全的避難所。所以,要動用任何手段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與威脅,在「堡壘原則」之下都是天經地義的代誌。
本案發生在台灣,屋主與竊賊也都生不逢時,竊賊遇上武功高手枉送一命,而屋主非在美國,最後可能仍得負上刑責。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Oct 29 Wed 201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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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與堡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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