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歲月號客輪沉船,猶如現代版的鐵達尼號,所不同者乃鐵達尼號船長與船共存亡,而歲月號船長先跑先贏、隨人顧性命卡要緊。事發後,歲月號船長不僅要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道義譴責,未來更要面臨司法審判的刑責。其實,摸腳頭夫攏知影,身為船長是不可以在發生船難的時候先自己落跑的,只不過這不能落跑的依據何在,大家似乎都講不出個所以然來。
常言道「水火無情」,像是船難、溺水、火燒厝這些災難通常無法事先預知,為了要確保民眾的安全,一般都會有要負責救難的人在,而這些救災救難的救命使者在法律上是負有特別義務不能撒手不管的。至於「特別義務」的法律依據在哪,(以台灣來講)主要是在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而所謂的緊急避難主要是指因為大難臨頭不得不隨人顧性命,導致避難行為侵害到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可以免責的規定,但是在「公務上」或「業務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就不行主張本條的避難免責了。記得鐵達尼號沈船時,傑克為愛捨身把唯一的浮板留給蘿絲讓她活了下來,如果今天竄改一下劇本,倘設傑克突然間後悔把浮板搶了回來導致蘿絲溺斃(有夠不浪漫的改編),則傑克的後悔行為害死了蘿絲是可以因為「緊急避難」而免責的。不過愛情再偉大,傑克與蘿絲都只是一般人而已,如果今天主角換成是負有特別義務的船長、救生員、消防員、警察的話,大難來時可就不能隨人顧性命,主張避難免責、先跑先贏囉。

參考法條: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海商法第102條(一般海難之救助義務)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海商法第109條(碰撞時之救助義務)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船員法第72條(海難或意外事故之處理)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主管機關,以便施救。
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船長除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
船員法第73條(棄船諮詢義務)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船員法第75條(救助危難之人義務)
船長於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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