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14年的台灣政局紛紛擾擾,但在社會紛亂的局勢當中,法務部長羅瑩雪仍於4月底時簽准了上任後第1次的死刑之執行,此次伏法者有5名,案後則牽涉著共11條的人命。本次執行完畢後,全台則還有57名死刑犯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死刑,固然是人類歷史中最為古老的刑罰之一,但由於是剝奪犯罪人生命而屬於最為嚴厲且無法挽回的處罰方法,長久以來便是論爭不斷,爭議的課題則橫跨法學、哲學、神學等等。以法學來講,死刑關涉生命權之保障,不僅上綱憲法生存權問題,政策意向更是攸關未來刑法之刑罰走向。至於台灣政府對於死刑的態度,大致而言,則向來與社會民眾之多數共識結合而未曾變動,但是決不可漠視是廢死的聲浪,反對死刑的主張不僅提供了有利於深度思考的素材,宏觀而論,更是與現今世局的發展有所契合。這次死刑的執行再度挑動起平靜許久的死刑存廢議題,不過,本文不擬重覆死刑的正反主張,此部分的中外文獻可謂卷帙浩繁,要特別說明的是,下列幾個觀點的介紹是希望可以提供反思此一議題的空間,至於廢死或存死之立場孰優孰劣,就留待讀者心領神會。

 

二、從世局觀點看死刑

從世局的觀點來看死刑,基本上可以由「空間的分佈」與「時態的趨勢」作為切入觀察的基點。就「空間的分佈」上而言,目前死刑在全球各地的現況可見下圖,藍色區塊之國家代表已廢除一切死刑,綠色區塊之國家代表廢除了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也就是說僅特殊時期還保留死刑而已)。橙色區塊之國家代表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了死刑(也就是說法律上雖然還保留著死刑,但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紅色區塊之國家,其現行法律規定死刑,而實際上也有在執行。從下圖各國死刑圖示可以知道,藍色、綠色與橙色三個區塊之大多數國家,基本上不是廢除死刑,要不然即是不再執行,至於紅色區塊之國家保留並執行死刑者,主要集中在亞洲國家(東亞、南亞)、阿拉伯國家(中亞、東非)以及美國(美國曾經一度廢除死刑,但後來又加以恢復)。進一步更精確的統計數據指出,迄至2013年年底為止,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者已高達140個國家,而保留與執行死刑者則有58個國家,不過這個數據與前一年2013年相比,並無增減。(統計資料來源:日本國際特赦組織,2013年の死刑判決と死刑執行-アムネスティ・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報告書(抄訳))

 

 

1:各國死刑圖示

(本圖來源: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

 

再就「時態的趨勢」而言,最近10年(20042013)有關於死刑存廢在世界各國之消長趨勢,基本上是呈現「死刑廢止國家增加」與「死刑執行國家減少」之對應現象。就死刑廢止國家增加之趨向來看,2004年時廢止死刑國家是85個,而迄至2013年為止,已增加到98個國家,但如果把「事實上已未執行」死刑之國家給算進來,則廢止死刑之國家,實際上已高達140個。另就死刑執行國家減少之趨向來看,10年來整體的走勢比較波折,2004年執行死刑國家有25個,而截至2013年止,僅些微減少為22個國家,當中2009年時只有19個國家執行死刑為歷來最少。(統計資料來源:日本國際特赦組織,2013年の死刑判決と死刑執行-アムネスティ・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報告書(抄訳)) 

 

 2:死刑廢止國之增加

 

 

3:死刑執行國之減少

 

    在看過死刑於空間上分佈與時態上趨勢的概況之後,下表有更為具體的執行死刑國家之前部排名,以國際特赦組織在2013年的統計為據,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前五名分別為:中國(全年超過千人,實際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伊朗(超過369人)、伊拉克(超過169人)、沙烏地阿拉伯(超過79人)與美國(全年共計39人),台灣在2013年全年雖然只有執行6人死刑,但在全球排名中仍然名列第11名。至於北韓,屢屢有公開處死之新聞,評估應有不少人數遭到政府處死,但因為對外封鎖訊息緣故,所以並無法估計執行死刑之人數。(統計資料來源:日本國際特赦組織,2013 年の死刑判決と死刑執行-アムネスティ・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報告書(抄訳))

 

12013年執行死刑國家重要排名

 

三、從憲法觀點看死刑

我國憲法第15條雖然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其實憲法對於「生命權」並無直接的明文規定,至於生存權與生命權之關係或差別何在,學說上有若干不同的主張:(1)生存權見諸憲法第15條,至生命權,乃人性尊嚴之生命基礎,而身體是人性尊嚴之物理基礎,生命權應屬於生物學、生理學的層次,為「固有權」,故無須從憲法條文中導出。(2)亦有主張生存權與生命權各有其依據者,前者規定於憲法第15條,至後者雖未見諸明文,但可由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規定推衍得出。(3)也有認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應包括「生命之尊重」(生命權)與「生活之延續」(生活權)兩大問題,依此,則生命權實為生存權的內容之一。(4)另有從權利本身性質出發觀察者,認為生命權屬於「自由權」性質的權利,而生存權則屬於「受益權」的範疇。實則,無論生存權與生命權之關係或依據為何,死刑之議題要屬生命權所關切之核心問題之一殆無疑義。

實務方面,歷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當中,最主要有兩號解釋肯認了死刑並不違憲的主張。釋字第194號(1985/3/22)乃關於煙毒條例販賣毒品處死刑之規定是否違憲之解釋,是號解釋文指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另外的釋字第476號(1999/1/29)為有關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該號解釋文指出:「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司法實務上對於死刑之態度雖有前例可鑑,但2010528日,大法官又再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決議對於死刑制度表示意見,其中關於死刑最主要的意見如次:「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於『赦免法』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非大法官權責。

固然,憲法上對於生命權之保障並無直接之依據,但是,生命作為一種最為基礎的基本權利應是舉世之共識而無法否認,既然肯定生命權之存在,則依據我國憲法第23條,權利僅可「限制」之而不可「剝奪」,從而,實定法之立法規定死刑者,可能都是違背憲法的。再從法制史觀察探析,民主國家立法之所以不採用身體刑(例如鞭笞),最主要的理由不合乎違反「人道原則」,或違背「人性尊嚴」,依此推敲,既然身體刑都認為殘忍不合人道,更屬嚴重的生命刑又如何能說是符合人道原則的呢?從而,憲法的文義規定與大法官的見解不免陷於矛盾而有所扞挌。

 

四、從刑罰觀點看死刑

死刑,牽動著人類內心中最深層的恐懼與憤怒,並引發社會群眾心理最為強烈的執念。死刑作為刑罰的最終極手段,目前雖然在台灣係獲得司法實務之肯定,但是始終無法背負的宿命是其具有所謂「不可彌補性」(irreparabel)。生命權不同於其他人權或權利,也就是說,侵害身體可以康復、侵害財產或自由可以補償或賠償、侵害言論也可以去除或中止,但是在所有刑罰手段中,唯獨侵害生命是無法回復的,如果說,死刑的存在是有功能的,那麼,所謂的「永世隔離」可能就只剩下撫慰人心、滿足復仇心理罷了。除此外,死刑似乎對於我們的社會並無正面的貢獻。當然,復仇或報應的心理作用存在於每一人身上,是古老但絕非落伍的刑罰思想,而如果欠缺更深層的省思與理性的對話,高舉著道德的旗幟作為廢死的出口,只會顯得過於簡化爭議或輕視問題而已。

現代的刑罰思想,有所謂之「應報理論」、「預防理論」與「綜合理論」。應報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乃是罪惡的表現,而刑罰即是針對這種罪惡的報應,並藉由刑罰的痛苦來衡平因犯罪所生的惡害。應報思想源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始復仇思想,對於犯罪人施以對應的刑罰措施,可以滿足復仇的原始心態,填補心理上的痛苦,並彌平社會的私忿。預防理論則認為,處罰犯罪人的目的,不應在於復讎,而應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之考量,亦即,經由刑罰的賦加與實施,究將違反社會秩序的犯罪情狀降至最低之限度。此者,可昭示社會倫理及正義理念的價值觀念。目前,各國對於制訂刑罰規範之立法目的已趨向多元而採取揉合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兩者的綜合理論,該理論認為,刑罰之目的不僅在於正義地報應犯罪行為外,同時也包含了儆戒社會大眾,以及矯治教化犯罪行為人。以死刑來講,其實是根絕了對於犯罪人的矯治教化之一絲機會,至於應報,也僅只是反映了一時情緒的作用,真正有意思再加著墨的是死刑「可能」有「殺一儆百」的嚇阻或恫嚇的功能。

美國學者I. Ehrlich約莫在40年前的實證研究顯示,每處死1個罪犯,對於未來的殺人案件可以減少78件。Hashem Dezhbakhsh等人於2003年提出的數據也認為,每執行1個死刑,就可以嚇阻18個殺人案的發生。由前兩項研究結果發現,似乎死刑的嚇阻效果相當驚人,但其實這些研究統計數據,後來都被指控有著種種的謬誤存在。姑且不論方法論上的質疑,倘設殺一儆百的立論可以成立,則為了捍衛社會秩序,必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嚇阻效果才行,至於要達成這樣的效果,最終必然是擴大死刑的執行數,否則就有愧於社會大眾的期待。不過,絕對沒有人敢贊同如此荒謬的結論,更不會有人敢保證如此一來就可以確保我們的世界可以變得百分之百的安全。此外,國內學者指出死刑還存在著另一種心理作用的觀點,意即大多數人對於危險性的犯罪人會有恐懼的莫名情緒,深怕自己有可能會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由於社會中有許多潛在性犯罪人與未被逮捕的犯罪人,人們便傾向於把這些對於犯罪人的恐懼感轉嫁到實際上是可以被掌控的犯罪人身上,寄望以令其負起全責的方式來警誡危險性的犯罪人或消彌恐懼的情緒。無論刑罰目的為何,其實人為的所有審判都難以避免有所誤失,所謂的誤判或誤殺即使機率再低,終究會有發生的可能性,這時就不是高談闊論甚麼應報、預防、矯治、嚇阻可以自圓其說的了。

 

五、從社會觀點看死刑

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在台灣一向是壓倒性多數的主流民意,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最新在20141月公布的「102年全年度全國民眾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近3年來,民眾於死刑存廢議題的意向漸趨於一致。調查統計顯示,目前有五成左右的台灣民眾表示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在現階段未有其他配套措施的情況之下,抱持反對(不贊成)廢除死刑傾向的民眾約佔整體的79.7%,也就是說,有將近八成的台灣民眾贊成維持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不過,研究報告也指出,近三期調查中發現傾向贊成廢除死刑之民意卻也漸趨上升。該調查研究也建議,死刑執行、廢除死刑等敏感議題應謹慎處理,因此相關政府機關應持續舉辦公聽會傾聽民意及尊重不同意見,並投注資源在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平台讓雙方意見可以進行交流對話、交換意見,讓民眾對於死刑的意義與目的有更深一層的思考。另外,下表提供1987年以後台灣的死刑執行數供參,從歷年來之數據可以發現,解嚴後的十幾年是死刑執行人數的最高峰,處死人數多到令人驚悚,2000年以後政治日趨民主,處死人數則逐年遞減,甚至於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後,因為對於死刑政策的態度轉變,還有幾年並無執行之情形(20062009年)。可見得死刑與政治情勢之間具有一定之密切關連。

 

21987年以後台灣的死刑執行數

 

如前所述,在台灣,大部份的民眾很明顯地在短期內皆無法接受廢除死刑的決定,這與其他尚未廢除死刑的東方國家一樣,都是因為傳統文化價值觀念所致,無關是非。而且就算此時貿然廢除死刑,欠缺相關的配套措施,相信會引發更大的軒然大波。若從社會治安的觀點來看,死刑制度的存在,固有情非得已的情形,但立於社會福利國家應保障人民生命權的理念之下,死刑制度即使不能立即廢止,也應該要慎重看待與執行。目前,除於立法上應留意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的要求以外,現階段考慮引進「死刑緩執行」的制度,亦是緩和存廢論對立的作法之一。實則,要建立社會安全之秩序,如果不去思索正式控制手段之外的社會支持系統,只想立竿見影而企圖以刑罰不斷地擴張、加重或慘酷化作為準的,則人類數千年來所引以自豪的文明進展與價值其實並沒有多少長足的進步。最後,廢死論和存死論並非沒有共同交集,兩者的共同焦點其實應該都是如何讓社會可以更加安全,讓社會大眾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至於如何在有共識的交點之上,尋求更為妥適且周延的解決方案,才是死刑此一議題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六、結論

本文並不呈現死刑存廢論之間的對立見解或主張,而從世局的觀點、憲法的觀點、刑罰的觀點與社會的觀點等四個層面簡要闡述對於死刑爭議的看法。就世局角度而言,國際上除了歐洲、澳洲與南美的一些國家明確廢除死刑以外,鄰近台灣的亞洲各國,都還在法律上明確擁有執行死刑的權力,這似乎與東方國家民情較為保守有關。就憲法角度而言,雖然生命權之保障已獲普遍認同,但司法實務上並不因此而否定死刑可以存在的立論。就刑罰角度而言,廢死論者與存死論者其實基本上都不否認犯罪者應該接受處罰,只是對於死刑這樣的一個特殊制度有所不同的看法。贊成死刑者多以民意要求做為支持死刑存在之訴求,而死刑的反對者則認為,死刑過於絕對,且廢除死刑之後的替代途徑很多,捨此不為並不會違反民意。然而,簡單二分法的分割立場並不可恃,需要客觀理性且互相尊重的對話,才會有共善的可能。就社會角度而言,欠缺根據的主觀意向或迷思可能是目前最大的問題癥結,即便是廢除死刑,也不代表著否認犯罪的傷害、原諒犯罪者,甚或保護罪犯。總之,死刑的根本意義不應在於毀滅生命,而是:犯罪人必須在倫理上終極的自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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