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的基礎概念當中,有所謂的「法制」與「法治」之分,這兩個名詞有時被交替使用著而不嚴加區分,誤用的情形十分嚴重,實則,兩者之意涵並不相同。所謂之「法制」,指的是rule by law;而「法治」,指的是rule of law,也就是「依法而治」。法制者,通常指涉國家的權力者按照著實定法之規範行事,無論該法規是否合理合宜亦應遵循,是以「惡法亦法」;至於法治者,意謂作為一個憲政主義之民主國家,被要求的是國家權力的限縮,經由權力之分立與權力之分散,進而制衡與防範國家權力對於人民權利的干涉或侵害。而法治國家厥以公平正義作為鵠的,是以「惡法非法」。法制要求「順民」臣服,而法治不懼「刁民」挑戰。可知,法治所涉及之範疇,雖可包含法制,但其層次仍不同於法制。可以說,如果法制是法律的「軀殼」,則法治就是法律的「靈魂」。世界所有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都是法制國家,但未必都是法治國家(正如專制國家也有可能是法制國家,但絕非法治國家)。至於「法治國原則」,則係指國家機器的運作皆須依照正當合理的法律規範為之,延伸而言,法治國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國家權力之濫用,藉以實現人民權利之保障。現行憲法雖未明文我國為法治國,但基於基本權保障以及權力分立等規定,實質上已經具備了法治國原則之精神,釋字第525號解釋對此亦加以肯認之。通常而言,法治國原則乃係透過「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安定性原則」在形式上從外在去限制國家權力之運作,復次再經由「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及「權利救濟的保障」進一步實質地從內在去調控或抑制國家的權力。要之,現代民主國家作為法治國家,其根本理念不外乎在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至於法治國家之法治國原則,在從法制邁向法治的過程當中,其根本意涵乃在於確立「依法而治」的核心價值理念,亦即,法治國家要求依法治理,用意在於避免因為人治所產生對於基本權利的恣意侵害。更重要的是,法治國家或法治國原則,其實並不是政府要求人民守法的統治手段,反而是人民用以約制國家不當侵害的馴獸工具。
參考資料:
釋字第525號解釋(節錄):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 Apr 30 Thu 2015 23:14
法制V.S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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