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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係以體系性之論述結構形成整體內容,一始首分「緒論」與「本論」,緒論部分先後說明「司法概論」與「法院組織之基礎」,至於本論部分則區分為「司法組織論」、「司法人事論」、「司法運作論」三編。司法組織論主要介紹說明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其中審判機關又分為上下兩章,前者論述普通法院,後者論述非普通法院系統之憲法法庭、行政法院、專業法院(庭)、懲戒法院;司法人事論在於介紹各種司法人員,亦分為上下兩章,前者論述核心司法人員(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後者論述輔助司法人員(核心以外司法人員);司法運作論則為齊備司法組織與司法人事之實際的司法動態運行之過程,包括法院運作方式與司法之互助與監督。實則,法院組織法本身並非名符其實,亦即,法院組織法並非僅以「法院」及「組織」作為唯二之內容,其整體規範之對象與內容,兼含檢察機關、司法人事及司法運作等,牽涉之相關法規非在少數(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各專業法院之組織法、各司法單位的處務規程……等等),因此,對於法院組織法之理解自不能侷限於法院組織而已,對於法院組織之理解亦不能僅侷限於法院組織法。

    本書告成之刻,不禁回想起昔日攻讀博士之際,課堂上幾位恩師的經年反覆提點,大意約略是:人事間的諸多紛爭,優以圓融方式處之,身為一個人的較高境界,決不在於以法得勢。這番醒語始終深刻在我心頭,於是我相信,可以以德報怨、也可以以直報怨,但萬不得以怨報怨。習法者如未有此番體悟,多數便容易走偏,可怖的事實是,多數的走偏竟是本身早所自知卻執意而行的。只能說,修心的功夫確實不易,而我還在學。又曾經,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膚淺地信奉著性惡說,因為性惡似乎來自於人的本能,正因為性惡,我們才需要不停地追求良善,正因為性惡,我們才需要不停地思索對策。至於如何達成良善之鵠的,荀子主張以「禮」化惡以臻於善,韓非則認為無「法」不足以為治。在西方,系統神學將「原罪」(original sin)區分為「因性原罪」(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ns)和「果性原罪」(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tum)二者,其中的果性原罪意指人在自由選擇之前,已生存於受到污染的世界,因而有倫理道德及精神層面上的損害。因為原罪的觀念,所以需要救贖、所以需要贖罪,更因此必須努力參與救援行動以改善這個世界。至此可以發現,無論是性惡還是原罪,兩者隱約有所會通,而以上的論點支撐了我的思維許久。不過,直至我閱讀到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0.151900.8.25)的「善惡的彼岸」(Jenseits von Gut und Böse)一書之後,卻徹底顛覆了我的過往信念,Nietzsche確實是位不尋常的哲學家,他認為,所謂的良知或性善不過是人類在「事後」對自己的某種慰解甚至偽飾,所謂的求真與行善更不過是自以為可以設置此等目標的自明性妄想。所以說,多數人在善惡之間的此岸轉換視角並無太大意義,而每一個人都是忘記自己是在偽裝的偽裝者。唯有超越善惡之成見,始能成為自由的精神。

    人生來是自由的,但從來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非之間的論斷更與善惡無干,往往輪迴的卻是,世有不可得,事有不可成。至於曲直的評判絕非物理法則,毋寧如同太極法則中的矛盾論與和諧論之同時併存,立於彼岸觀此岸,思考本身便可以在尋答的過程中改變思考自身,祝願每一個人,都能為煩惱尋找答案,而非為答案尋找煩惱。序末附記,2020年的初春很冷,但無礙於樹蔭及雲影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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