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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r Kampf um's Recht》一文,是德國19世紀著名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1818.8.221892.9.17)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一篇演講紀錄。無論國內外,相信只要是法律圈的人,大概都讀過這篇文章,堪稱是法律人的入門洗禮之作。

    題目中的Recht一語,在德文中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所以該文翻譯成中文時就有「法律的鬥爭」或「為權利而鬥爭」的兩種譯法。關於Recht的兩種意義,並非出於偶然,而是具有交疊意涵的一種法學概念,就如同Schuld一詞,在民法上是「債」,在刑法上則是「罪責」,似乎都用以表達一種歸咎的意涵。即便是英語世界,Justice一詞,既是「正義」也是「大法官」,更明顯呈現出大法官乃正義之化身的一種象徵。從上可知,雖然中文世界區分有以上不同的語意或意義,但在非中文的世界中,有些法律概念用語並不是完全截然不同的,而是具有相互輝映或隱喻的功能或意涵。當然,如何去理解Recht一詞究竟是「權利」還是「法律」,仍然有待綜觀前後文義之脈絡而定。通常的主張是:前者是指針對個人而言主觀上得以主張者,而後者則是指法規範的客觀存在,由此,在公法理論上也因之衍生出了基本權的主觀與客觀面向。至於Kampf一詞,直譯為「鬥爭」固然無誤,但由於措辭似乎過於激烈,所以也有國內學者採取比較婉轉的譯法,將《Der Kampf um's Recht》翻譯成「為權利而奮鬥」,只不過此種譯法較難表現出作者的原意。

    本文一始便開門見山說道:「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作者所謂「法律的鬥爭」--多麼強烈又震撼的用語!常人印象中的「鬥爭」是 一種十分強烈或又帶點負面的字眼,所以直覺上似乎不易與維護和平、公平正義的法律直接聯結在一起。但    在本文中,Jhering指出,我們會在鬥爭中發現自身的權利,我們所有的權利在一些情形下都有可能被侵犯、被抑制,因為權利人所主張的利益,常會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呈現相互對抗的現象。而在法權的概念中,存在鬥爭與和平的對立,是以,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便是鬥爭。我們若想要實現自己的權利,就必須時時刻刻、戰戰兢兢,準備著為了自己的權利而進行所謂的鬥爭。Jhering進一步具體說道,「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虛冒生命的危險,母子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長無愛惜知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而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此段描述引人心情激昂,因為,如果沒有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就沒有了對於法律的維護,又怎能更好的實現法律呢?所以說,千萬不要以為有了法律就有了權利,法律是不會主動去保護安逸的人們的,唯有透過鬥爭才能真正獲取自己的權利。

    「法律的鬥爭」猶如「正義女神」(Justitia)一般,必須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隻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著法的軟弱可欺。天平與寶劍相互依存,正義女神揮舞寶劍的力量與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處,恰為健全的法律狀態之所在。Jhering強調法律和平目標的實現只能靠權利的鬥爭,這種鬥爭是合法合理正當的鬥爭。鬥爭的權利,是一種積極行動者的權利,而不是消極等待者的權利。鬥爭,絕非僅是為鬥爭而已,是為了和平之目的。因為,鬥爭本身才能帶來和平。為了具體權利而進行的鬥爭,其實這與整體法秩序的安定是相輔相成的。亦即,為具體權利而進行的鬥爭,是有助於安穩或穩固客觀、整體的法秩序的。如果我們蔑視自身的應有權利,這樣的效果恐將是適得其反的。

    「法律的鬥爭」這本短小精悍的文章或許僅用一點點時間就能夠讀完,但是卻要用上數以倍計的時間或經歷,才能夠真正地理解所要表達的含義。本文的重心或許不是在強烈地要去強調,捍衛權利就必須要進行鬥爭的必要性,毋寧是:真正的法律人,除了必須具備良善的信念之外,還必須具有挺身而出的行動力! 誠如Jhering在文中所言:「『勿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但『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奮力去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也是在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這篇法學界的經典之作「法律的鬥爭」,自1872年以來,至今已傳頌150年,未來,仍將繼續傳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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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Rudolf von Jhering及其名著;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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