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屏東監獄朱姓重刑犯假釋申請被駁回後提告,屏東地院卻判他判訴。本案中,屏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依法務部「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考量朱男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後,認為朱男犯行情節非輕;犯後未給付被害人家屬和解金,綜合判斷朱男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假釋(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請參考下表)。朱男則認為,他在監獲獎6次,教化及操行表現良好,且因服刑無法賠償,假審會以他服刑期間未清償和解金或提出清償計畫,顯出於錯誤判斷。屏東地院則認為,假審會由各監獄遴選具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等相關學識人士組成,具專業性,依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進行綜合判斷,除非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基於不正確事實或濫用權限等情事,否則法院應予以尊重,故朱男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關於假釋,我國刑法第77條至第79-1條是假釋的相關規定,除了形式上的要件之外(必須刑期已執行超過一定之期間),還必須符合實質的要件:具有悛悔實據(「悛」字唸作ㄑㄩㄢ),由於悛悔實據是高度價值判斷的概念,因此便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使得假釋之審查標準可以更加具體且明確。該條例所謂之累進處遇,係將受刑人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進列至第一級,受刑人必須進列第二級以上才有機會報請假釋出獄。最後則是假是的程序要件,即申請假釋必須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且核准才能出獄。所以說,受刑人前面的努力再多,充其量只是跨過可以申請的門檻而已,不代表絕對可以假釋,必須經過最後階段的審議確定後,才有機會重見光明。
這件案子讓我憶想起電影「刺激1995」(The Shawshank Redemption片名原為肖申克的救贖)當中,摩根費里曼所飾演的「瑞德」,曾經有三次的申請假釋,而那時的環境似乎是沒有救濟機會的。瑞德第一次假釋審核,是瑞德已經服刑20年的時候,在假釋審查委員面前,瑞德畢恭畢敬,並對於對於過往行徑的表示懺悔,也表示不會再危害社會。結果是,假釋不通過。第二次假釋審核則是瑞德服刑30年的時候,他不斷地強調,他在監獄的教改裡已經改過自新變好了。結果是,假釋再次不通過。第三次假釋審核則是瑞德服刑40年的時候,這時年邁的瑞德,對於假釋成功已不抱多大希望了,他這樣對假釋審查委員講:「改過自新?讓我想想。我不大明白這個詞的含義。……對我而言,這只是個術語。政客發明的術語。好讓你們穿西裝打領帶有活幹。你到底想了解什麼?我後悔犯罪嗎?我沒有一天不後悔。但並非因為關在這裡,也不為討好你們。回首前塵往事,那個犯下重罪的年輕人,我想跟他聊幾句,我試圖講道理讓他明白。但我辦不到。那個少年早就不見了,只剩下我垂老之軀,我得接受事實。改過自新?狗屁不通的詞。蓋章吧,別浪費我的時間。告訴你一句實話,我他媽的不在乎。」這一次的結果是,假釋核准通過。
二十多年前看這部片的時候,那時總覺得這三段影片橋段應該只是戲劇的效果,增加劇情的張力而已。你要我偏不給,你不要我偏要給。一直到多年以後的不知何時,我才真正明白到一件事,在最後這一段陳述中,瑞德放下了30多年來的偽裝,用最真實的態度面對審查委員,說出了自己內心中最真實的想法。當一個人可以真誠面對自己、真實面對他人的時候,才是對於生命的真正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