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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什麼」的問題,強迫地出現在法學學習的開端與結束。Otto von Gierke曾如此肯定地說道。而Arthur Kaufmann則精確地指出,「法是當為與存在的合致。」是以,如果肯定或相信人是具有可以透過行動改造自己存在境況的潛能的話,法律的存在價值便是將人己關係導向合致的媒介,並在自由與不自由之間創造出最佳的利益空間。
    自然科學的興起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讓我們的世界彷彿變得愈發可被理解,而這種理解有時也似有根據地延展到對於人性的認知。但其實,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人,人永遠沒有辦法完全體悟到另外一個人會有如何的感覺,所以,如果認為生命可用某種方式被精確預測,恐怕是過度自信。猶如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所說過的,「人的靈魂,多麼像水;人的命運,多麼像風。」靈魂與命運,如同水與風,往往無法捉摸。
    人類主流的思想傳統,向來鼓勵要去看見人生的美好,要去憑判善惡,要為良善而努力,所以,惡的必然性就當然伴隨著除惡的必要性。至於除惡的必要性這個任務,在國家成形之後,便理所當然地歸屬於法律來處理。藉由法律來除惡,看似理性並且合理,但如果單純認為除惡便可以追求良善、便可以壓制苦難,除了滿足情緒之外,事實上是無助於我們深入理解道德之惡的本源。
    人是如何成其所是的?人是在每時每刻的行動之中,成為定義他這個人的關鍵。行動是一種選擇,選擇則與自由有關,人因為擁有自由,所以可以決定自己要成為什麼樣的人。Jean-Paul Sartre指出,每個人的選擇都是自由的,但面對選擇之後的結果,每個人也都有無法逃避的責任。因為,雖然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但每個人的自由卻可能影響到他人的自由,所以才有了「他人即是地獄」(L'enfer, c'est les autre)的說法。
    姑且不論是否贊同Arthur Schopenhauer所說的,幸福不過是一場夢,不幸才是真實的。但確實我們所期望的世界與真實的世界之間,因為落差所產生的裂隙,有時真的超乎你我的想像,此時只有不停息的懷疑或質問,才能有助於精神上的救贖。人是靈魂與軀體的之綜合物,相貌會日益消逝,精神卻可透過某種形式而常存下來。應當謹記Albert Camus所言,真正的救贖,並不是廝殺後的勝利,而是能在苦難之中,找到生的力量與心的安寧。
    「法律是什麼?」如此的提問,是法律人的第一章,也是最終章。在知識的旅程當中,能夠精緻地思考問題並不會直接帶來現實上的力量,但帶有反省的態度絕對會影響我們看待事物的角度。要相信,所有發生在我們周遭的事情,都是為了引導我們認識自己。如能保持著「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語出《道德經》)的心態,在審視他人的同時,也能夠虛心地審視自己,才有可能比較能夠看得清楚這個世界。

呂秉翰 謹誌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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