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之「性平三法」,通常指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者。雖然此三法立法時間前後有異,但因社會情勢影響,在2023年時竟也同時修正,惟各自之立法目的與如何適用,三者迥不相同,囿於篇幅無法詳述,僅將三法之重要差異表列如下,供作學習者或研究者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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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工作法 |
性別平等 教育法 |
性騷擾 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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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時間 |
2002年 (2023年修法時由「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2004年 |
2005年 |
立法 目的 |
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
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
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
適用 範圍 |
工作職場 |
校園環境 |
非屬校園與職場之情形 |
主管 機關 |
中央:勞動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工)局(處) |
中央:教育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
中央: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家防中心 |
性騷 擾之 定義 |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通報 義務 |
無 |
有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無 |
申訴(申請)方式 |
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
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向警察機關提出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
調解 程序 |
無 |
無 |
有 |
時效 |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規定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
無時效限制 |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相關 子法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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