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的正式國名為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derland),為一君主立憲國家,至於Nederland一詞,字面上的意義其實就是低窪之地,符合一般人對於荷蘭這個國家的想像。荷蘭的國土面積比台灣稍大,但人口少於台灣,其司法體系與一般民主國家差異不大,主要分有地方法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除上述體系外,還設有三個專門法庭,專門處理行政法領域的案件。在地方法院當中,分設五個庭(sectors),通常包括了行政法庭、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治安法庭、家庭與少年法庭。上訴法院則是審理對地方法院上訴的案件並作成決定。如對上訴法院之判決不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 HR)早於1838年便設立於海牙,不同於歐洲其他國家的司法建築多屬傳統風格,荷蘭目前的最高法院落成於2016年,是一座十分現代化與時尚的建築,法院前矗立著六尊知名法律人的雕像(六尊雕像原製作於1938年間),雕像背後玻璃牆之後的法院內部走廊則高掛著「UBI IUDICIA DEFICIUNT INCIPIT BELLUM」的法諺,雕像與法諺對外共同形成荷蘭最高法院很鮮明的司法意象。(官網→www.hogeraad.nl)
    關於「UBI IUDICIA DEFICIUNT INCIPIT BELLUM」這句法諺,取其意涵可謂之「司法之死,暴力之始」(照字面直譯則為「法律正義缺失的地方,武裝戰鬥便開始了」)。至於法院外的六尊雕像,由左至右分別為Cornelis van Bynkershoek、Ulricus Huber、Hugo de Groot、Simon van Leeuwen、Johannes Voet、Joan Melchior Kemper。Cornelis van Bynkershoek(1673-1743)是位國際法的學者,他在海洋法方面的主張:將當時最先進的大砲射程計算到3浬,並以其作為一國控制領海海域的範圍,謂之「岸砲射程規則」(cannon shot rule)。在此基礎之上,後來聯合國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當中確認領海應為12浬。Ulricus Huber(1636-1694)是名擔任過法官的法學教授,出版了許多重要著作,包括1672年的《De jure civitatis libri tres》,他因對於羅馬法(Roman law)的研究而享譽於國際之間。Hugo de Groot(1583-1645)是知名的自然法與國際法學者,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而上述的法諺,即出自其語。Simon van Leeuwen(1626-1682)是位學者、律師,並擔任過最高法院法官,撰有許多法律著作而影響深遠,尤其是《Het Rooms-Hollands-Regt》一書。在其諸多著作當中,有部分甚至在後來成為了荷蘭法典的基礎。Johannes Voet(1646-1713)是位法律學者與法學教授,曾擔任Universiteit Leiden的法學院院長與該校校長,其最負盛名的作品為《Commentarius ad Pandectas》,至今仍是南非深受荷蘭法系影響的重要法律淵源之一。Joan Melchior Kemper(1776-1824)是名法學家和政治家,也曾擔任眾議院議員,負責過起草荷蘭國王威廉一世的主權公告,以及編撰荷蘭憲法的內容。
    法院一樓接待室懸掛有Helen Verhoeven 於2015年創作的大型布面油畫(400 x 647cm),主題就叫做「最高法院」,繪畫中描繪了一個擁擠的法庭,法庭的牆上則掛滿了荷蘭法律和憲法發展的藝術史參考資料,畫作中不僅有政治家、學者、國家元首與哲學家,除了正義之外,不公義、侵略和暴力也隨處可見。該畫作的細節很多,有興趣詳細瞭解的可進入網站以下中點選互動式講解(https://www.hogeraad.nl/over-ons/gebouw-hoge-raad/interactief-schilderij-helen-verhoeven/)。此外,因為向即將離任的最高法院院長贈送肖像是長期以來的傳統,但肖像畫通常又會回捐給最高法院,因此才會有了法院內的肖像畫廊。另外,法院內還有珍藏大量的十六世紀法律古籍文物,該藏書不僅提供了古代法律知識,也可應用於歷史及法律史之研究。


司法巡禮:荷蘭最高法院

(圖:荷蘭最高法院正面全景;來源:HR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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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於2023121日三讀通過關於「鑑定」之修正,據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對於鑑定人之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茲將修法後之鑑定制度重點說明如下:

一、鑑定之意涵

(一)意義

    所謂鑑定,係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指定,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的第三人(或專業性機關),就案情之特別事項,根據有關事實法則或將該法則應用在具體事實上,所獲得的判斷報告,以作為證據資料。本法第197條規定:「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可知所謂鑑定之性質應屬於「人證」之證據方法,故「鑑定」一詞僅代表法院為發現事實所進行之調查程序[1],而「鑑定人」方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法定證據方法,意即,鑑定人乃係實際從事鑑定活動之人。

(二)資格

    1.自然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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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到監獄,多數人應當都會直接聯想到不堪的簡陋環境,畢竟,所謂的受刑人是因為過錯而必須接受懲罰的。如果,受刑人在拘束自由的環境當中過得十分愜意,社會觀感或許也會不好。但是,在國外卻有一所反其道而行、顛覆常人認知、恰似渡假村的人道監獄,此即位於北歐挪威的「哈爾登監獄」(Halden Prison;Halden Fengsel),此一監獄在2010年啟用至今,曾被許多國際媒體報導,也曾被稱做世界最美監獄、世界最奢華監獄或是五星級監獄。
    哈爾登監獄是一所由真正的藝術家所設計建造的非典型監獄,設計者是Erik Møller與HLM建築事務所,斥資將近70億台幣,興建時間長達十年,可關押252名犯人(目前關押的有一半以上是重刑犯),每個人犯都擁有3坪左右的獨立房間跟衛浴,房中有電視、書桌、小冰箱,甚至還有直立式窗戶,打開後可以讓更多的陽光投射進入房內。哈爾登監獄座落在漂亮山林裡,除了仍有高牆之外,沒有什麼看起來像是傳統監獄的要素,雖不至於像是豪華飯店,但說像是戶外渡假村,肯定毫無疑義。在監獄之內,監所管理人員基本上不帶武器(去除威脅感),而人犯除個人套房外,共享空間還有廚房和客廳,也可以使用健身房、圖書館、音樂室及教堂等設施。更難以想像的是,人犯在進入監獄前,需填寫一份「如何改善囚獄生活」的問卷,以確保他們入住時能夠感到舒適。
    在刑事政策上,挪威其實早在1902年就廢除了死刑,甚至在1981年還廢除了終生監禁制度,該國有期徒刑的刑期也相對較短,絕大多數的罪犯刑期都在1年以下,監獄也不會關押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事實上,在1990年代初期,挪威的司法及獄政監獄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再把焦點聚集在報復性的懲罰上面,而是更加注重以教育的方式來改變犯人。至於如此寬待罪犯的政策方向,其最終成效又是如何,事實證明,根據OECD的統計,挪威的再犯率非常低,受刑人服刑期滿出獄後,大約只有20%左右的人會在兩年內又重新入獄,相較於美國與英國的再犯比例接近50~60%左右,結果顯示挪威的做法確實划得來。或許在惡有惡報的正義觀深植人心的其他國家(包括台灣),挪威的司法系統似乎有些難以理解,而且客觀條件上也不見得是每一個國家都可以仿傚的。但是如果認為促使人犯認錯改過這件事,比起去懲罰他、使他痛苦更為重要的話,即便會有過於理想化的批評,但相信沒有人可以否認惟有透過教育方式矯正人犯改變心性才是真正要持續努力的正確方向。

司法巡禮:世界最人道監獄

圖:哈爾登監獄外觀;來源:HLM Arkitektur官網

司法巡禮:世界最人道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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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通常,檢察官開始偵查後,除應停止或移轉偵查之情形外,應依偵查結果,視起訴條件之具備或欠缺,就該案件分別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終結偵查程序。所謂具備起訴條件,即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訴法§251Ⅰ),至於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刑訴法§251Ⅱ)。所謂欠缺起訴條件,即偵查後如認有法定不起訴事由時,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訴法§252、§253)。至於緩起訴,乃檢察官偵查後,雖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但於必要時得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再決定是否予以起訴之制度(刑訴法§253-1~§253-3)。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接續由法院加以審理,當事人如對審判結果有不服者,自得依上訴程序加以救濟(刑訴法§344以下);至於案件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告訴人對此不服者,則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訴法§256)。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者,原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係不當時:(1)偵查尚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刑訴法§258Ⅰ①)。(2)偵查已經完備者,則應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258Ⅰ②)。如認聲請再議無理由,則應駁回之(刑訴法§258Ⅰ)。至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對此裁定如何再提起救濟,2023621日修法之前,乃是賦予告訴人得提起所謂的「聲請交付審判」,舊制向來受人所詬病的即是法院裁准交付審判之效果「視為提起公訴」,無異認為法院代替檢察官角色扮演著控訴被告的立場。因此,修法後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修正理由指出:「就現行刑事交付審判制度,論者多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為避免該等質疑,且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是否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修正第一項,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新制

    本次最新修法後的聲請提起自訴新制之說明如次:

(一)意義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乃告訴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經提起再議遭駁回後,對該駁回之裁定不服所設之救濟程序(刑訴法§258-1~§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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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從構思到成稿,歷經不斷的調整與修正,這種持續的修正雖是對全書架構的調整,更多的思索卻是源自對生活經驗的重新檢視。許多法律著作強調主題式及體系性的論述,本書論述的出發點則反於這種思維,一始便設定應以生命(生活)的歷程作為主軸,據以展開不同階段的法律議題解說。於是,在《上編》「由愛生情」當中,才有了兩情相悅、緣起緣滅、人財兩得、血濃於水這些因緣俱足的圓滿章節,甚至也有了比較缺憾的變調旋律這樣的單元。至於在《下編》「生老病死」之中,更如同編名所揭示的,分就人生始業式、老有所依、醫帆風順、人生結業式等,闡述各階段所會遭遇到的相關法律議題。
    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書雖然是配合通識法律課程所撰寫的,但仍然希望這是一本屬於家庭生活的實用法律事典,期待學習者在用心研讀之後,如有親身經歷其事而有機會能夠在書中找到若干良方者,不僅能夠防免家人之間的怨懟,更可以藉此積極創造家庭的完滿。
    家庭其實不是一個適合講法說律的場域,如果家人之間已經到了必須確實釐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時刻,許多情分便可能會在釐清的煎熬過程當中消失殆盡。無奈的是,每個家庭都有著它獨一無二的故事,所以,即便講法說律有多麼地不合適,但現實是,當困難到臨時,真的沒有幾個人可以承受無止盡的損耗。人生的每個階段,都存在著每個階段所獨有的諸多難題,如何去面對跟解決,決不會是單純的是非題,往往是命運的選擇題,幸運的人如何選擇都是對,而不幸的人如何選擇都會錯。但無論對或錯,都必須收拾心情並勇敢地繼續走下去。
    生命是短暫的、也是恆久的,無論時間的經過是快是慢,都是真實存在的感受,我們的生活未必要滿足別人的期待,更重要的是要找到自己的期待,如此,每一天都會過得比昨天更好。最後,對於家庭與法律兩者的關係應該如何思考,實在無法以三言兩語盡情描述,或許只能像是日本知名作家村上春樹(むらかみ はるき)所曾說過的,「不必太糾結於當下,也不必太憂慮未來,當你經歷了一些事情的時候,眼前的一切已經和從前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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