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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24年前,一位名叫葉永鋕的國中生,因為天生的性別氣質關係,在學校遭遇霸凌。為避免同學們的嘲笑和挑釁,葉永鋕如廁時總會提早去上廁所,或是因為上廁所而晚進教室。2000年4月20日這一天,葉永鋕在廁所發生意外而過世,近因固然是學校環境設備出了問題,但遠因則是因為性別歧視與校園霸凌所造成的。「玫瑰少年」(形容氣質較陰柔的男孩)的故事,直接促成了2004年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冀望以此建立起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後,教育部更是在2022年時,宣布將4月20日這一天正式訂定為「性別平等教育日」。此外,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以及2019年5月22日制定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更是讓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至此,性別平等的觀念在今天的臺灣似乎已得到相當的重視與落實。即便如此,制度上仍然有有一些亟待改變的地方。例如,以現階段而言,若是生理男性者,因性別認同為女性,欲換發身分證的話(註記欄由男性更改成女性),依據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規定(行政命令),申請變性者,須持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女性變為男性,應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男性變為女性,應摘除陰莖及睪丸)。由於戶籍法並未規定人民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 年度訴字第 522 號判決認為,內政部自行頒布的職權命令,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不僅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還侵害了身體健康的完整性,這是屬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核心領域。要求必須強制摘除性器官,更是違反了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過這項判決沒有通案效力,未來想要免術換證者,在相關規定尚未調整之前,仍然必須透過漫長的訴訟打贏官司才行。前開判決公布之後,內政部表示將尊重個案判決結果,未來將推動性別登記要件之立法工作。不過,法院的判決並不意味著「免術換證」即等於「自由換證」,只是否定了「強醫療模式」(摘除性器官)而已,要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弱醫療模式」(提出診斷證明書)仍有必要。免術換證另外所衍生的爭議則是跨女「不夠女性」的質疑,也就是說,許多生理女並不想跟心理女(生理男)共用廁所、共用更衣室,甚至於男跨女者的身體是否對女性人身安全造成風險或恐懼都曾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或許在未來,除了在客觀條件上必須投注資源持續營造友善空間之外,在主觀條件上,臺灣社會還需要一些時間持續對話以促進更深度的互相理解。畢竟,看見彼此的不同或差異,進而能夠尊重每一個人,才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得以進步與強盛的基礎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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