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作者十分敬重的院長級教授,最近請求協助想要取回前幾年商借他人的一筆借款。經詢問案情之後,發現當初借款時並無簽具任何的字據。還好,經中間人出面協調後,債務人已立下「還款計畫書」準備分期償還,只是眼見大限將屆,對方還是不動聲色,該如何是好?
其實,這種債權債務糾紛在社會上屢見不鮮,但應如何處理?相信很多人的第一直覺反映是:告官不就好了咩。只不過,為了區區五千塊欠款卻要自掏腰包先花五萬塊請律師去起訴,再怎麼算也不划算。那麼,有沒有比較經濟實惠又有效的合法討債方法呢?當然有,就是善加應用民事訴訟法上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所謂之「支付命令」乃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可代替物(例如上等蓬來米)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含賠償程序費用)的一種民事非訟程序。債務人如果有疑義者,則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便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所以呢,在當事人不爭執且事證明確的情況下,此種方法較之通常的訴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省錢,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日後可以執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院長教授曾問「還款計畫書」咁唔效,實則,還款計畫書就是一種明確事證,可作為支付命令債權存在的佐證,債務人膽敢畫押不算數的話便可依此處理之。但如果沒有任何字據者該怎辦,其實還是可以以「轉帳記錄」作為憑據的。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五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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