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因不甘交往3年女友分手,一氣之下,便在部落格上將該女的個資、前科、情史、照片、性愛生活公約等私密資料,毫不保留全部PO網,並指貶女方憑藉年輕貌美,如同花蝴蝶般周遊多男,氣得女方提告。男方出庭時則陳述所說皆為事實,此舉是不希望別人一樣受害。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不管男方所言是真是假,即便為真也屬個人隱私,不應被公開。由於事後兩造未和解,法院遂依妨害名譽罪判處男方5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當親密關係走味變了調,這一種我愛不到、別人也休想的報復手段有時就會出現在社會新聞當中。本案同時涉及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如果單就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標準來看,處罰的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固然指摘或傳述的事情係金ㄟ而非憑空杜撰的,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會構成誹謗罪(參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案中,男方惡整前女友,將屬於女方個人隱私的私密資料PO網,就算件件屬實、事實俱在,男方行為仍會構成誹謗罪。再者,因男方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為誹謗之行為,故其應屬「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而非普通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另外延伸的法律責任還有,男方誹謗行為亦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第41條另有處罰規定。
鄉民們千萬要注意,網際網路屬於一公開的平台,無論是評論或是塗鴉,也不論是文章或是照片,即便內容屬實,如對方並非公眾人物可受公評,就不應大剌剌地公開,否則處罰是加倍奉還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Apr 08 Tue 2014 11:46
好聚不好散!-誹謗的代價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