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治歷經扁朝到馬皇,這「扁」與「馬」兩字合起來恰巧就是一個「騙」字,不知道巧合還是天意,從扁朝延續到馬皇的台灣社會正就是詐騙最為盛行、最為猖獗的年代,各種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創意不斷,說是詐騙天國可是一點都不為過。最早期的詐騙手法乃利用人性貪婪以引君入甕(金光黨、仙人跳),再來就是ATM轉帳詐欺喧騰一時,近幾年則因為資通科技發達,為順應環境趨勢,詐騙方式當然也要與時俱進囉。話說這陣子有不少民眾接到Line或是簡訊,內容中顯示連結的網址,結果很多人在誤按連結後,遭到駭客盜用手機中小額付款服務之功能加以消費,而受害民眾去電業者客服查詢時,才赫然得知小額付款服務竟然全都預設「開啟」,因此就讓歹徒有機可乘了。當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行騙的歹徒涉嫌的是刑法第339條以下的各種詐欺罪,只不過透過資通科技的詐欺方式跨越了時空上的限制,到最後,能不能有效追訴才是真正要面臨的一大難題。
至於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主要乃指行為人施用「詐術」進而導致被害人誤為處分財產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害。該罪所謂之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只要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均屬之,包括了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而這些「事實」,必須是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事實或過去事實,若為未來之事實,因尚未發生而無法檢驗其真偽,仍不得作為詐術之內容。再者,詐術並不以積極的欺罔行為為限,僅是消極地利用他人錯誤而使他人交付財物者亦足成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條之3(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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