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高利貸)是台灣社會的奇特現象,無論是報紙小廣告還是路邊電火跳,都會有熱心人士說要幫你度過經濟難關,但是等到你拿了錢卻還不出來的時候,熱心人士就會變成熱衷討債人士,而討債方式基本上就是訴諸最原始的暴力行為。暴力討債躍上新聞頭條的不在少數,輕微的,灑冥紙、潑紅漆;中等的,站崗、尾隨、關狗籠;嚴重的,斷手斷腳、一槍斃命。至於承受不了、因此想不開的,不是上吊自盡便是燒碳自殺。比較特殊且前所未聞的,有被害人簽下性愛契約來抵債的,近日新聞報導,竟也有加害人明明已是保外就醫的癌末病患,卻仍然糾眾圍事討債,不禁令人嘆為觀止。
高利貸所涉者為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後衍生而來的暴力討債,通常涉及刑法的可能會有: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150條)、使人為奴隸罪(第296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2條)、強制罪(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侵入住居罪(第306條)、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誹謗罪(第310條)、恐嚇取財罪(第346條)、擄人勒贖罪(第347條)、毀損器物罪(第354條)等。不過,這些罪名本來就不是專為暴力討債所設的,論罪科刑上,不是很難適用,就是處罰過輕。所幸,紛紛擾擾當中,立法院在本會期仍然通過刑法修正案,其中針對暴力討債增訂了第 344-1條,邇後,只要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將會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刑法第344-1條(索討重利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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