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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是一種智能性的犯罪型態,詐騙手法如果不夠精明還真的騙不來。近年來,詐欺集團莊敬自強,詐欺方式精益求精,詐騙手法一再推陳出新、與時俱進。有時真的也不得不嘆服詐欺份子的用心良苦。不過,善惡到頭終有報,多行不義必自斃,惡有惡報畢竟還是詐騙歹徒最後應得的下場,而騙很大就理應罰更重。在過去,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並無區分各種五花八門的的詐騙方式跟手法,處罰也僅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而已。其後,為了應對曾經風行一時的轉帳詐欺問題,1997年時,刑法增訂了三條特別詐欺罪,分別是第339條之1的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第339條之2的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第339條之3的不正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取財罪。本以為這樣就可以抑制詐欺行為的氣焰,詎料詐欺集團卻又另起爐灶,除規模壯大、跨國分工之外,近年來還常見冒用檢察官名義(或其他官署名義)行騙、結合資訊網路科技的電子詐欺等犯罪型態。雖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立法者總不能坐以待斃、無所回應,故日前刑法修法,除加重前開條文之罰金額度之外,另外還增訂了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規定新型態的詐欺應加重處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所謂新型態的加重詐欺罪計有三種類型,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至於修法效果如何,以及詐欺份子又要如何轉進,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3(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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