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以自主意識選擇了結自我生命的行動,這一種在自由意志下「完結自殺」(completed suicides)的行為或現象,可能僅存在於生物界中的人類社會(其他動物可否自決以終結自我則仍未被證明),而超乎預期的社會經濟壓力,則是造成自殺的重大原因之一。以台灣現狀而言,根據衛福部最新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殺率歷年來均有所波動,不過向來均呈現「男性高於女性」與「隨年齡之增加而增高」的兩個特徵,雖然自殺不常擠進國人死因十大排行榜之內,但今年揭露的資料卻指出,自殺竟是15至24歲年齡層的年輕人十大死因排行的第二名,而近五年來,每年皆有160名以上的年輕人死於自殺,至於歷來年紀最輕的自殺者則僅有10歲,原因著實難以理解。
在網路駐版課輔上,曾有學生提到自殺行為浪費社會資源,百害無利,應予嚴正懲罰之事。我則簡略回應,自殺既遂,如何處罰;自殺未遂,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語出:老子道德經七十四章)行為人之所為固然具有負面影響,但侵害者僅為自身法益而與他人無涉,故不能是處罰的依據與基礎。不過,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之或得承諾而殺之者,這些不該熱心協助自殺的人,卻仍然是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要處罰的對象。實則,自殺並非一種簡單的個人行為而已,除了牽涉到複雜的生理、心理因素之外,也可能是對於正在解體的社會之反應。故身處在現代社會當中,自殺的論題,特別需要更加深刻瞭解與深入探究,而不能只是片面的討論能否加以懲罰了事。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老子道德經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 Jun 30 Mon 2014 10:44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自殺不成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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