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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手一機的消費社會裡,手機科技不僅推陳出新,與此搭配的各種行銷手法往往也是挖盡心思與費盡心機。其中,利用人性弱點於手機行銷上最常見效的,要屬讓人看得到卻吃不到的「飢餓行銷」,上萬支的新機通常在瞬間便被秒殺。前一陣子,就有知名通訊廠商舉辦數波網路購買手機活動,因為銷售量還未達到宣稱的供貨量就提早結束預購,被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裁處60萬元罰鍰,創下因為不當操作「飢餓行銷」手法而被裁罰之首例。
對於被公平會認定造成網路搶購資訊不實的通訊廠商則辯解,網購有時可能差個0.01秒就會有成千上百人湧入搶購,優先順序難以辨別,為了避免購買量超過備貨量,因此銷售未達公告數量時就必須停止預購,從而實際銷售量與公告供貨量便會有所落差。不過,公平會認定三波活動均有手機尚未售罄仍屬廣告不實,而且,同時間釋出免搶購資格的消費者名額亦較廣告宣稱數為少,未盡真實表示商品數量的義務與責任,已影響消費者權益。諸此,皆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有所抵觸,該條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有所違反者則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科處5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雖然管得多,但是管得好!飢餓行銷如果屢試不爽,廠商被罰也會屢次不爽。
參考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記載或代言之賠償責任)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違法行為之限期停止、改正及罰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被公平會認定造成網路搶購資訊不實的通訊廠商則辯解,網購有時可能差個0.01秒就會有成千上百人湧入搶購,優先順序難以辨別,為了避免購買量超過備貨量,因此銷售未達公告數量時就必須停止預購,從而實際銷售量與公告供貨量便會有所落差。不過,公平會認定三波活動均有手機尚未售罄仍屬廣告不實,而且,同時間釋出免搶購資格的消費者名額亦較廣告宣稱數為少,未盡真實表示商品數量的義務與責任,已影響消費者權益。諸此,皆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有所抵觸,該條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有所違反者則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科處5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雖然管得多,但是管得好!飢餓行銷如果屢試不爽,廠商被罰也會屢次不爽。
參考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記載或代言之賠償責任)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違法行為之限期停止、改正及罰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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