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報導,某知名女星於被生父公然控訴棄養,由於召開記者會是在父親節的前夕,因此,整起事件看來格外諷刺。古老的傳統總是告訴我們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怎奈何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呢?
棄養父母會有如何之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與刑事兩方面來看。在民事責任部分,民法第1114條確實規定了直系血親之間有互負扶養之義務,至於如何扶養才算數,民法第1119條指出,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所以呢,能者多勞便是。不過,這樣的扶養義務其實也並非絕對的,若是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民法第1118條),或是因有特定事由(像是虐待子女或早年無故不扶養子女者)而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民法第1118條之1),都是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義務的。至於在刑事責任部分,由於民法要求作子女的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因之,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但卻遺棄「無自救力」之父母的,就會構成刑法第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對於有自救力之父母則不能構成此罪,至多是民事責任而已。此外,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了排除遺棄罪成立的一些相關事由,與民法上得減免扶養義務的理由略同,子女只要具備了這些事由,即便父母無自救力,將之遺棄亦屬不罰。以上規定可見得法律並不要求愚孝,天底下如真有不是的父母,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9條(扶養程度)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之1(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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