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東有位婦人,兒子因車禍事故過世,原本以為理當繼承兒子所有遺產的,不料煮熟鴨子卻飛了。原來,兒子在世時娶了老婆,而當媽媽的並不知情,結果媽媽必須與媳婦均分遺產。婦人後來發現兒子當時在結婚申請書上的簽名欄位只畫上三個圈圈,爭產之事似乎露出一線曙光,於是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訟。不過最後一審判決仍是無力可迴天,只能寄望上訴後有機會扳回一城。
本案在法院審理時發現,男方結婚當時因腦部受損,雖有言語表達的障礙,但辦理登記時意識清楚且有結婚意願,而法官也請當時辦理兩人結婚的戶政事務所人員來確認,三個圈圈都是出於當事人同意,同時還有第三人在場作證,所以結婚並非無效。在台灣,多數人都知道印章可以代替簽名,兩者具有同等之效力;但大家比較不知道的是,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例如本案的○○○)代替簽名者,在文件上如經2人簽名證明的話,其實也是與簽名具有同等之效力的(民法第3條第3項參照)。所以呢,即便你簽名時寫的是火星文,但只要有2個人以上可以簽名證明這是你的簽名的話,不管火星文簽的是何種文件,通通都是有效的。

參考法條:
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師說法 的頭像
    法師說法

    - 法.師.說.法 -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