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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倫是人類社會的禁忌,無論是古今中外,皆無法被接受,甚至於有時還必須動用到刑罰來加以處罰。亂倫之所以被嚴厲拒斥,除了有顛倒傳統倫理秩序的考量外,以優生學與遺傳學的觀點來看,就避免孕育出基因缺陷的下一代而言,更有其必要性。有趣的是,最近德國一個官方的獨立機構「倫理委員會」(Ethics Council)卻建議已成年兄弟姐妹間的性行為應該予以除罪化(合法化)。該委員會委員之一的Dr. Michael Wunder告訴NBC記者,亂倫行為對於家庭造成的影響,或是生下後代的可能性,基本上都無法讓刑法的處罰被合理化,而保護成年男女的「性自主權」比起保護抽象的家庭價值更為重要。要之,該委員會認為因為維護社會某種禁忌而必須以刑法來禁止它,並非恰當之作法。不過倫理委員會倒是不會支持父母跟孩子間的性行為也可以除罪化。至於德國政府立場,目前並不支持改變現行的亂倫禁令(德國刑法第173條)。
有關亂倫禁令在台灣之情形,主要為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之規範,該罪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將處以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過依第236條,血親性交罪須告訴乃論,故有告訴權人若未提出告訴者,亂倫者就不會受到制裁。此外,血親性交必須基於彼此合意之情形,若屬違反他方意願者,則加害者觸犯的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若一方為未成年人者,則成年的加害者觸犯的是第227條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若亂倫兩方均未滿18歲者,依第229條之1則須告訴乃論。雖說亂倫亂亂亂,變古亂常的結果必須負上刑責,但也有可能有朝一日將會走向解禁。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30條(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德國刑法第173條
§173 StGB
(1) Wer mit einem leiblichen Abkömmling den Beischlaf vollzieh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dr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與卑親屬通姦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2) Wer mit einem leiblichen Verwandten aufsteigender Linie den Beischlaf vollzieh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zw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dies gilt auch dann, wenn das Verwandtschaftsverhältnis erloschen ist. Ebenso werden leibliche Geschwister bestraft, die miteinander den Beischlaf vollziehen.
(與尊親屬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滅者,仍適用本項規定處罰。)
(3) Abkömmlinge und Geschwister werden nicht nach dieser Vorschrift bestraft, wenn sie zur Zeit der Tat noch nicht achtzehn Jahre alt waren.
(卑親屬與兄弟姐妹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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