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制定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謂是目前國內在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的大憲章,該法所規範的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相關措施,以及接續而來的救濟與申訴程序…等內容,對於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而言,都是在具體落實憲法平等精神之要求。其中,有關女性最為關切權益問題,諸如:生理假、產檢假、配偶陪產假、育嬰假…等,性平法都有著最起碼的保障,雇主如有違反者,亦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此番拜2014年9合1選舉所賜,立委諸公大放利多,在選前通過若干修正條文,擴大了原先性平法對於女性權益的保障規定,無論男女都應知曉一下!重點快速掃瞄如下:(1)生理假部分:同法第14條規定女性生理假從3天的無薪假改為半薪假;(2)產檢假部分:性平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薪資照給的產檢假5日(原先只有「產假」規定,此次增訂的是「有薪產檢假」);(3)配偶陪產假部分:同法第15條同步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亦應給予薪資照給的陪產假5日(原本為3天);(4)育嬰假部分:同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原先規定任職滿1年始得申請),且領養家庭也可適用;(5)罰則部分:同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如有性別歧視者,罰鍰提升至30萬至150萬元(比修法前的規定增加了3倍)。整體而言,本次修法對於育兒家庭來講,或許可以稱得上是難得的小確幸。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罰鍰)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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