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高雄捷運上,發生一起涉嫌偷摸女客大腿的性騷擾事件,雖然,性騷擾的案件在社會上並不少見,但是行為人卻是一名曾任教於空中大學的助理教授(澄清一下:空大在台灣有兩所,該員並非國立空大老師),一時間引起了社會關注。實則,以過去經驗來看,性騷擾案件的加害者,未必然與年齡或學歷有關,鹹豬手有可能不分年齡、不分學歷,甚至於不分性別。
近年來社會上要求性別平等的呼聲頗高,因此許多相關的政策與法規陸續制定公布,在防制性騷擾這一部分,2005年制頒了「性騷擾防治法」,以之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重要依據。按「性騷擾」者,意指「本質為性且不受歡迎之口語上或肢體上的不當行為」,舉凡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的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性邀約影響他人工作機會、雇用條件者,或採脅迫、恫嚇、暴力、藥劑或催眠方法,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均屬於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性騷擾行為經判斷成立者,則要負起不同的法律責任。民事方面,無論有無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均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屬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9條)。行政方面,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可處以新臺幣1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同法第20條);若因教育、醫療、公務、業務、監督、照護…等之特定關係而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科處罰鍰時得加重至2分之1(同法第21條)。刑事方面,行為人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同法第25條)。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相關措施之訂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損害賠償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罰則)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罰則)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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