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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

種類

意義

備註

權利救濟

行政途徑之救濟

申訴

性質上屬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

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非僅以此兩者為限,依各法規而有所不同。

訴願

當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人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程序,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此即訴願。

司法途徑之救濟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私人間有關財產、身分上糾紛的救濟程序。

1.我國為司法多元主義之國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不過,行政訴訟於民國101年改採「三級二審」新制之後,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已設立「行政訴訟庭」,專事審理行政案件之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2.因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對象同時涉及行政機關(申訴之對象不限於行政機關),所以兩者有時也被統一歸納為行政救濟之制度。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國家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所進行的一種法律程序。對於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起告訴,請求追訴某人的犯罪行為。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係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不經訴願而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制度。

訴訟外之救濟途徑

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權益受損時,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以平息爭端的制度。

調解有「訴訟外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與「訴訟上調解」之分;和解亦有「訴訟外和解」與「訴訟上和解」之分。

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雙方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而約定相互妥協讓步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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