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主要是指弱勢群體在社會制度中獲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但此一前提卻是以強勢群體或多數群體的利益做為代價。相對於一般所謂的歧視觀念(指「弱勢群體」因其身份或特徵而遭受到不利益或不公平的對待),逆向歧視指的是強勢群體或多數群體因其一定身份而遭受到不利益與不平等的對待。簡單來說,逆向歧視就是「對於被歧視的弱勢過於保護而導致相對應的特定群體反失去了應有的權利」。社會中的多數人總以為凡是幫助弱勢族群或社群的行動必然是正確的,但是濟助行為的政策卻往往仍存有若干的爭議性,尤其是「公平性」的問題。政府對於弱勢階層採取優惠措施來補償他們所缺乏的競爭力本是無可厚非,並以政策打壓部份具有相對優勢的群體作為對策,但是,如果過度保護弱勢而沒有適當且正當的理由基礎,有時就會被解釋成變相地在歧視其他階層,所以逆向歧視的核心論題主要還是在於關注弱勢與維護平等之間的平衡問題,而不單只是扶助弱勢階層的單向度考量。以性別平等為例,曾有少數的平等主義者認為,有部分女權主義者在成功爭取女權之後,卻變相排斥其他性別的權利,使得男性的部分權利遭受限制或剝奪(比如說:選舉上保障女性當選的一定比例),更由於近年來女性的就業及教育水平大幅提高,相對應地深化了逆向歧視之問題。不過,這樣的論點不見得正確,現今法律規範對於女性權利的強化保障,相當程度上仍然可以歸責於類似於一種「轉型正義」的補償,補償人類社會在過往曾經對於女性群體的種種欺壓。今日,要持續提倡性別平等,主要目的還是在於改善或縮小不同性別之間的差距,也不單是為了爭取女性權益而已,核心的課題應該是在「保護女性」跟「性別平等」之間尋求最大的共識與調和,才能真正創造性別之間的平等與彼此尊重。至於「逆向歧視」的概念,應該是作為檢討「實質平等」的思維模式,而不應該再成為另一種歧視的工具。
- Aug 31 Mon 2015 20:49
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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