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大家都有這樣的經驗,周遭親友中,總有一些人因為婚姻、信仰或其他因素的關係,而必須去「換姓」亦或是「改名」。所謂的「改名換姓」固然涉及到的僅只是個人的行為與自由,但是仍有一些法律規定的基本限制,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想如何改便可以如何改。

    關於姓氏,現行的民法第1059條第1項是基本規定,意即,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也就是說,子女出生後未必然是從父姓的,這是基於男女平權的理由(實際上,目前社會現況都還是以父性為絕大多數),至於父母因故無法決定子女姓氏的話,這時就要靠機率來決定了(抽籤)。姓氏確定之後,當然也有機會可以反悔,這時可以「換姓」。首先,子女未成年之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於子女成年之後,這時無須父母同意,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但為了避免姓氏變來變去變變變,過於恣意而擾亂到社會生活,所以民法規定成年前與成年後之姓氏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4項)。以上規定的都還只是自由或自願改姓的情形,如果是以下特殊情形的話,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以上最常見的聲請改姓事由其實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不過,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既然是為了子女之利益,就要以子女為出發點,如果法官在案件中只看到父母的恩怨情仇,而看不到子女的利益何在,則法院可能就會駁回聲請。

    此外,收養制度當中,有關「養子女之姓氏」問題,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前述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可知,養子女在法律上並無被強制必須跟從養父母姓氏的問題。

    在「非婚生子女」的姓氏部分,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因為子女出生雖未必知悉生父為何,但生母一定是確定的)。經生父認領者,則可適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再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1條第2項)。這與前段所述的特殊情形略有一些差異。

    至於配偶之間,民法第1000條第1項規定,基本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以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此時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根據2017年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台灣目前冠配偶姓的人數仍高達119936人(多為高齡人口,可知早期之傳統觀念),其中冠夫姓占99.82%、冠妻姓占0.18%。當然,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00條第2項)。

    以上民法的規定主要針對「姓氏」而為規範,在民法的規定之外,關於改名換姓的規定還有一部「姓名條例」,該條例不僅規定「改姓」(姓名條例第8條)、「改名」(姓名條例第9條),也規定了「改名換姓」(姓名條例第10條)與「不得改姓改名」(姓名條例第15條)之情形。姓名條例中得申請「改姓」之事由有: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姓名條例中得申請「改名」之事由則有: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由於第六款的原因非常廣泛與主觀,為免浮濫,依此申請改名者,限制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以示慎重。至於姓名條例中得申請「同時改名換姓」之事由則有: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最後,姓名條例中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如下: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其實,無論是改名還是換姓,無非是一個人發自內心希望在人生漫長的路途當中有一個改變生命狀態的契機,只是,改變生命的契機通常不是來自於改名換姓,而是來自於自己本身的心態與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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