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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函釋:「網路上針對《毀滅帝國》所為之改作作品,通常多係對當時社會上發生的爭議事件,利用電影片段予以改作,置於社交網路上流傳,藉以嘲諷時事,在學理上稱作『詼諧仿作』,參考國外司法實務,作品已與原著作所欲傳達之目的或特性有所不同,已具備所謂『轉化性之利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主張合理使用,須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有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併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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