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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構堅實的行政訴訟結構,2022年6月間《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行政訴訟新制並自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以期能夠提供民眾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本次修法計有六大重點,分別是:1.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2.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法§49-1Ⅰ)。3.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行政訴訟法§15-3、§104、§122-1、§150)。4.防杜濫訴(行政訴訟法§107、§249)。5.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強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行政訴訟法§219、§228-1;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行政訴訟法§228-2~228-4、§305)。6.強化裁判見解統一機制(行政訴訟法§235-1、§237-9、§263-4、§272)。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僅針對行政訴訟第一審的變革加以說明之。
    在修法前,行政法院體系除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之外,另於普通法院體系之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此舉雖然有利於民眾就近提起行政救濟,但卻造成組織與審級的割裂現象,意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組織上隸屬於普通法院,但在審級上卻隸屬於行政法院。修法後,行政法院體系雖仍維持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惟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法院組織法§2、行政訴訟法§3-1)。行政訴訟法§3-1立法理由略以:「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為不同審級之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件,提供人民均質的司法給付,並預為將來成立地方行政法院之準備,爰新增本條規定。」
    復因高等行政法院僅有3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因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也只能設置其下而僅有3所,未若地方法院遍佈全國各區之便利,為此,乃配套「線上起訴」(司法院已建置「電子訴訟文書平台」)、「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措施(行政訴訟法§232Ⅱ),以解決地區民眾應訴之不便,保障人民的訴訟便利性。
無論是修法前還是修法後,行政訴訟仍然維持現行的「三級二審」之審級救濟方式,僅是組織與管轄範圍略有不同。意即,修法後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三、交通裁決事件。四、收容聲請事件。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行政法院組織法§7Ⅱ)。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五、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行政法院組織法§7Ⅰ)。可知,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104-1)。
    誠如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所言:「行政法院的建立,是試圖讓國家行政權遵守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院承擔著如同法治國穹頂上『拱心石』般重要的任務,使人民的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能夠有權利救濟的機會。」「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如同一對相輔相成的公法雙引擎,將持續深化基本權利的保障。」期待本次修法變革確能為人民帶來更為深化的權利保障。

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

圖:各級行政法院2023年新制受理事件;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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