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則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護士參加春酒,之後到KTV續攤,散場時卻因不勝酒力,被店內三名陌生男子「撿屍」帶往旅館,幸虧即時醒來並大聲呼救才順利脫困。稍早的報導還有,一名135公分的超商店員,下班後變身為「撿屍小矮人」,將一名身高171公分的酒醉年輕辣妹,以半扶半扛方式,帶到暗巷裡強吻及摸胸長達10多分鐘。
「撿屍」這個名詞在近年來很流行,很多網友都把這種將喝醉無意識的女性帶離現場後進行猥褻或性侵的行為稱之為「撿屍」,甚至於還有「全屍」(不醒人事)與「半屍」(半醉半醒)之分,甚者,更有人不當地合理化這是一種所謂的「夜店文化」,在李宗瑞的案件當中,加害人就是以「撿屍是夜店文化」等言論作為抗辯理由來試圖加以脫罪的。事實上,撿屍就是完完全全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是利用他人因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它相類之情形(酒醉不醒或服藥後昏睡皆是)而「不能」或「不知」抗拒,進而做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就會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罪或第2項的乘機猥褻罪,其中的乘機性交罪還有處罰沒有到手的未遂。
無論如何,任何的處罰與賠償都僅僅是事後的補救措施,一個人在身心上所受到的創傷是無法藉著這些補救的作法來回復到完全的。只能老生常談,必須小心謹慎,才能防患(犯)未然。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5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Feb 18 Tue 2014 17:37
夜店外陰屍路-關於「撿屍」的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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