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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並非易事,尤其初窺刑法總則時。但熟悉刑法原理絕對是進入刑事法領域的重要根柢,唯有對於各種議題(或爭議)的理解與思辨能夠透徹,然後才能真有所得。關於刑法的理解,有時近似哲思;關於刑法的思辨,往往二律背反(antinomy)。所以說,透徹的功夫確實很難,尤其通悟某些事理,更需要一點時日,不用(不能)太心急,學習之途也才能由困惑展為愉悅。如果讀者深切希望徜翔刑法世界,謹企盼本書有此機緣能有助臂之力。

本書之論述,整體上仍採取通說的架構,惟仍有部分係採用個人見解。在整體架構上,乃分就「基礎觀念論」、「犯罪行為論」與「刑事制裁論」三編進行說明。其中,第一編「基礎觀念論」是認識刑法的入門,而提及的「犯罪規範類型」更是刑法分則各罪之解釋論的重要依據;第二編「犯罪行為論」則是刑法總則中向來的核心重點,主要在故意作為犯(犯罪成立要件與錯誤、未遂、犯罪參與)、過失作為犯、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的三大犯罪類型之下進行各種要件及效果的檢驗;至於在第三編「刑事制裁論」,由於犯罪競合問題與「成罪」無關(成罪是犯罪行為論的範圍),主要是「論罪」的判斷(而且是刑事制裁效果的前提),故本書乃將其與法律效果並列於刑事制裁之單元裡。此外,多數的刑總教科書基本上都器重在犯罪(行為)論的論述,本書為求整體內容的完整性,故於刑事法律效果部分的論述仍然詳盡為之。至於在本書的個人見解部分,則賣一下關子,留待讀者自行發掘,唯獨要提醒的是,異見的結論不是發掘的重點,理由(論證)才是。

此外,為輔助初習者不致因為抽象且紛雜的內容而萌生畏意,各章之初均繪有體系摘要圖供作參考與複習之用;而在每章之末亦附有基本題與思考題供作自我評量之用,基本題的設定範圍在於教材內容之內,而思考題的設定範圍則在於教材內容之外。行無餘裕時以基本題自我測試即可,行有餘力者則應以思考題自我鍛鍊,相信必會有所啟發。

如果讀者修習刑法已一段時日且略有領悟時,自然會發現,刑法理論在處理各項爭議時,常以所謂的客觀說、主觀說與折衷說的視角進行反覆思辨並據以推論合宜的結果,這毋寧可視為是一種法學思維的訓練過程,不必要為此煩憂。我一直相信,如果我們能夠深切知曉任何決定都可能不盡完善,則任一決定的任何結果才有可能更接近於完善的境地。瞭解了這一點,前述的煩憂將會轉化成通悟的能量。這與金剛經上所說的:「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蘊義神似。

我的生命早已邁入不惑之年,但心理深知,所謂的「不惑」於我而言,雖非難以企及,但卻仍屬遙遠。哲學上十足悲觀的Arthur Schopenhauer17881860)曾說道:「人生實如鐘擺,在痛苦與倦怠之間擺動。」我則以為:「生命實如鐘擺,在疑惑與不惑之間擺動。」雖然沒有人總是處於痛苦與倦怠的狀態,但多數人卻總是介於疑惑與不惑之間,但正是這樣的擺動形成追尋自我的動能。因果律是存在的,萬事萬物皆如此,不是宗教上的理由,而是心靈上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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