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如果有糾紛而要去法院提告,通常都會知曉相對人是誰,如此才能在訴狀的被告欄當中載明究竟何人被告,不過,往往有些情形是無法得知對方身分相關資料的(姓名、地址),但現實上又確實受害,此時又應如何處理呢,這可是書本上或課堂上老師沒有教的事。
法院的訴訟,大致可分為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三種,以行政訴訟來講,人民要去提告政府機關,行政機關跑不掉也躲不起來,所以這情形不太可能不知道涉訟的行政單位(只有有可能告錯機關而已);但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來講,確實就真的會有可能發生無法得知被告身分的情形,前者例如網路買賣交易糾紛、樓上新來住戶噪音干擾…等,後者例如以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散發誣陷他人之匿名黑函…等。由於案情各別,故處理方式可能都會不同,也可能未必皆有辦法揪出幕後黑手,但遇到類似情節事屬嚴重者,除了還是可以選擇寬諒之外,其實也不必硬生生吞下悶虧,或可選擇放手一試,如果你相信「每個人終將得到與其德行相匹配的下場」的話。
先講刑事訴訟部分,如果涉及的事項是妨害名譽的事由時,基本上是可以藉由提告去揪出幕後黑手的,當然,提告不是只有提出書狀,還必須附具證據,證據越多或越明確,則確定其人的機率當然就會越大。此部分相關的處理方式簡約整理如下供參:
種類 |
處理方式 |
問題 |
加害人以紙本郵件寄發他人 |
刑事告訴狀之「被告欄」註明「未知被告真實姓名和地址,懇請鈞署函請轄區警方調查」 |
法院請警方調閱寄件附近錄影帶,以確認其人,惟錄影資料備分有時效性 |
加害人以電子郵件寄發他人 |
刑事告訴狀之「被告欄」註明「未知被告真實姓名和地址,懇請鈞署函請網路平台業者提供資料」 |
網路平台業者基於商業考量未必配合提供資料 |
加害人以紙本郵件寄發主管機關 |
刑事告訴狀之「被告欄」註明「未知被告真實姓名和地址,懇請鈞署函請主管機關提供該發信投訴人之姓名與年籍資料」 |
加害人有可能冒充他人名義檢舉,此時加害人將另涉偽造文書之相關刑責 |
加害人以電子郵件寄發主管機關 |
至於民事訴訟部分,涉及各種不同的糾紛事項可能更多,雖然也是可以藉由提告去揪出幕後者,但是要知道,民事比起刑事更要自食其力,因為民事僅為私權紛爭,國家司法機關原則上涉入不會太深,法院是不會主動協助確認的,當事人往往要自力救濟的。此部分相關的處理方式簡約整理如下供參:
種類 |
處理方式 |
問題 |
僅知對方姓名 |
民事起訴狀還是可以把對方先放在「被告欄」當中先起訴 |
起訴後,法院會發通知請原告提供被告戶籍資料,有了法院公文,此時應另提供相關具體資訊給戶政機關,請其協助確定被告,如果無法提供,因同名同姓的情形太多,將無法確認其人 |
僅知對方住址 |
民事起訴狀附上地政機關申請的建物或土地謄本,表明被告居住之處(地籍謄本不似戶籍謄本,一般人均可調閱) |
起訴後,法院會發通知請原告調閱被告的戶籍謄本給法院,有了法院的正式公文,便可以去戶政機關調閱被告的戶籍資料 |
對方之姓名與地址皆不知悉 |
此情形如毫無線索,將難以提起民事訴訟。惟如案情涉嫌犯罪不法者,可先藉由前述的刑事訴訟先確認其人與資料,然後在刑事案件「起訴之後」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樣可以獲知加害人資料。再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時也可以省略掉逕提民事訴訟必須先繳納的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