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以下這一則在網路上流傳的笑話(來源https://www.wxwenku.com/d/101632444):
(一)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侃侃而談:不一定,要看具體情節,有沒有從輕、減輕情節,如果有,也有可能不判死刑。
   新聞第二天見報:《法官說:殺人不用償命》。
(二)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小心翼翼:一般要判,但如果附帶民事賠償到位,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也可以適當從輕。
   新聞第二天見報:《法官說:掏錢可以減刑》。
(三)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戰戰兢兢:不同案件的事實都不一樣,要考慮多種因素,可判可不判。
    新聞第二天見報:《可判可不判,法官說了算?》。
(四)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認真應對:作為法官,在案件判決之前,我不能就未決案件發表個人的意見。
    新聞第二天見報:《密不通風,司法高牆何時倒下?》
(五)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如履薄冰:按照法院的規定,新聞媒體採訪具體案件,要事先與法院公關部門聯絡。
    新聞第二天見報:《推三阻四,法官在隱瞞什麼?》
(六)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有些氣急:你要是再亂寫,妨礙法院正常的審判程序,我們將按規定對你進行處理。
  新聞第二天見報:《法官公然威脅媒體,意欲何為?》
(七)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
  新聞第二天見報:《一問三不知,這麼糊塗如何判案?》
(八)記者:法官,你說殺人該不該償命?
  法官:殺人就該償命。
  新聞第二天見報:《法官未審先判,毫無法律素養》。
      讀者在莞爾一笑之後,當然不得不對於記者的撰稿功力感到嘆服;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講,如果有機會讓一般社會民眾能夠參與看似高高在上的審判工作,是不是司法帷幕就不會再顯得那麼神秘了呢?甚至於還有可能助益於司法的透明化。就在前不久,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2023年正式上路),未來,只要是符合法定資格的一般國民,依據「國民法官法」,人人都有機會高坐法檯、審事辦案的。也就是說,人人都可以是判官。
      其實,在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上,國內從很早前即有「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1994年)、「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1999年)、「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6年)、「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2012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2017年)……等不同草案提出,以迄「國民法官法」(2020年)之立法通過(實質上是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更名而來的),人民參與審判這條路在台灣足足走過了二十幾個年頭。反觀鄰近的日本,早於2004年即制定頒布所謂之「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2009年施行);而韓國,也在2007年制定頒布「關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2008年實施)。可知,台灣在推動人民參審的進度上,已經落後鄰近國家十年以上。
      本次「國民法官法」的立法過程當中,對於要採行「參審」或是「陪審」,亦或兩制倂行,是發生過一些插曲的,不過,最終還是確認以國民參審制為主軸。關於本法,首先明定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所共同組成之,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共同進行審判。至於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為何,本法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至於國民法官之來源及資格,只要是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內居住4個月以上之國民,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就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不過,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或身分是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由於國民有依法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但為避免民眾損失,因此,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此外,若是案件被害人及被害人與被告的配偶、同居人、受僱人、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訂有婚約者、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等,也不得被選任為該案的國民法官。若是被抽選為國民法官,民眾即有義務參與審判,但若是年滿70歲以上,或是符合現任教師、在學學生、有重大疾病、須看護或養育親屬、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情形,亦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再來是最重要的審理與評議過程,本法規定,國民法官可與法官共同討論,可隨時討論解除國民疑惑,減輕國民負擔、確保國民根據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聚焦於爭點討論,更可在個案中實現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直接對話,拉近審判專業與社會大眾想法的距離;同時透過國民法官的優勢人數(國民法官6人、法官3人)、評議規則(如評議時國民先陳述意見)……等,確保國民評議程序中的意見受法官重視,且得不受干擾自主表達意見。至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本法也規定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關於科刑事項評議,本法也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之;不過,如果是死刑的科處,則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始可;未獲以上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另外,為避免國民法官及法官有預斷的可能,也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落差,本法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此即「證據開示」。本法規定之案件的上訴審並沒有國民法官,而是由職業法官審理,不過本法規定上訴審應尊重國民法官的審判結果。
      最後,關於成效評估機制,本法規定,評估期間為國民法官法施行日起6年,司法院必須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與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此外,期滿後的1年內,也要提出總結報告。總之,國民法官固然不是憲法所保障終身職的全職專業法官,而是期間限定版的兼職素人法官,但是審判制度之民主化既是世界潮流,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台灣的「國民法官法」是否能夠再次擦亮我們小島小國作為民主大國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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