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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國(Deutsches Kaiserreich)正式建立於普法戰爭後的1871年(史稱「德意志第二帝國」,此前之第一帝國乃指9621806年間日耳曼人居住區之神聖羅馬帝國而言),由於德意志帝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德國政府乃修改1871年所定下的君主憲法,改採共和憲政政體,德皇退位,國名亦改稱為「德意志國」(Deutsches Reich)。因此段時間所施行之憲法是在威瑪(位於德國中部的「圖林根」邦)召開的國民議會上通過的,所以一般就把此部憲法稱之為「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而這時期的德意志國就又另稱之為「威瑪共和國」(Weimarer Republik)。威瑪共和是德國史上第一次實行共和制度,惟於1933年因希特勒及納粹黨上台執政而告終結(威瑪共和國自19181933年為止,僅存在1311個月而已)。納粹執政後,為鞏固權力核心,推行一連串的集權措施,其中更不乏以制定法律作為淘空自由及人權的許多作法。從1933年直至1945年垮台為止,陸續頒訂侵蝕民主憲政根基的主要法令甚多。而這時期的納粹德國(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land),歷史上也稱之為「第三帝國」或「納粹國」(NS-Staat)。不過,納粹德國在1933年至1943年的正式國名仍為「德意志國」,但在19431945年則稱為「大德意志國」(Großdeutsches Reich)。

       堪稱人類歷史上最黑暗的法西斯帝國德意志第三帝國:納粹德國,在二戰後迅速垮台,雖然僅存在十餘年的時間(比威瑪共和還短),影響卻非常重大,直至今日,檢討反省的聲音仍然不絕。細數在此一時期的黑暗法律史,首先要談的便是惡名昭彰的「授權法」(Ermächtigungsgesetz),授權法之正式名稱實為「拯救人民與帝國苦難法」(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為威瑪憲法之修正案,是在國會縱火案(Der Reichstagsbrand)之後,納粹利用有利於己之情勢在19333月所通過的,全文僅5條條文,其中的第3條規定:帝國政府法律由總理制定之,並發布於帝國法律公報上,除另有規定外,公布翌日起生效。不適用憲法第6877條之規定(按:指國會立法而言)。(Artikel 3Die von der Reichsregierung beschlossenen Reichsgesetze werden vom Reichskanzler ausgefertigt und im Reichsgesetzblatt verkündet. Sie treten, soweit sie nichts anderes bestimmen, mit dem auf die Verkündung folgenden Tage in Kraft. Die Artikel 68 bis 77 der Reichsverfassung finden auf die von der Reichsregierung beschlossenen Gesetze keine Anwendung.)此一規定容許時任德國總理的希特勒和他的內閣可以不需要議會而可憑己意通過任何法案,為其建立起之後的獨裁政權鋪路。雖然授權法已經違反威瑪憲法之有關自由民主、權力分立等之規範意旨,但威瑪憲法當時的消極審查機制卻無力裁定此之「授權法」違憲。有了「授權法」的掩護,希特勒於19333月頒布了「聯邦與國家一體化法令」(Gesetz zur Gleichschaltung der Lander mit dem Reich),取消各級選舉,確定了納粹黨一黨專政的獨裁統治方式。19341月,希特勒更以「國家重建法」(Gesetz u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es)為依據,解散各邦議會,取消聯邦制,進而完成中央集權。19348月總統興登堡逝世,依據稍早所通過的「最高國家職位法案」,總統職位被廢除,而其職權則被轉移至時任總理的希特勒名下,至此,希特勒兼任德國的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成為大權一把抓的第三帝國「元首兼總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接下來的行動則是涉及到種族清洗,19359月所頒布的「紐倫堡法案」(Nürnberger Gesetze),該法案主要指的是「保護德國血統與德國榮譽法」(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帝國公民權法」(Reichsbürgergesetz)與「帝國旗幟法」(Reichsflaggengesetz)這三部法律,而前兩部本質上都是針對猶太人、吉普賽人及黑人族群的歧視性法律(這兩部法律有時又合稱為「紐倫堡種族法」)。保護德國血統與德國榮譽法禁止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統者與猶太人結婚或有婚外性行為,帝國公民權法則宣布只有德國人或有相關血統者才有資格成為德國公民,並褫奪「非德國人」的德國公民權。除了種族之外,納粹對於殘疾弱勢者(包含未出生的)下手也絲毫不手軟,首先是在授權法通過未久的19337月,納粹政府即頒佈了「遺傳病病患後代防止法」(簡稱「絕育法」),針對罹患遺傳性疾病並可能遺傳給下一代的病患,強制實施絕育手術。僅兩年內,依該法被迫進行絕育手術者竟高達13萬多餘人,在19331943年期間,絕育法總共使40萬人被強制絕育;193510月,納粹更進一步頒布了「保護德意志民族遺傳衛生法」(即「婚姻衛生法」),該法要求對於整體人口進行分類的審查,目的在防範患有遺傳性退化疾病之人結婚。瘋狂與荒謬的行徑至此尚未結束,對於已經出生的殘疾嬰幼兒,納粹政府後續則強制推行兒童安樂死(Kinder-Euthanasie)。1939年二戰期間,為了把醫療資源留給軍隊,納粹又進一步秘密展開所謂的「T4行動」(T4名稱源自納粹政府部門在柏林動物園街Tiergartenstraße 4號的地址而來),直接對於遺傳病病患實施安樂死,全德各地皆紛紛設立了滅絕中心。1941年時,T4行動已屠殺了25萬人。之後,「T4行動」不僅擴及所有猶太病人,最後更是對於整個猶太民族的滅種屠殺,無論健康或是不健康的猶太人,都被集體送入集中營屠殺,二戰後的正式統計中,600萬猶太人死於此一行動計畫。19453月,納粹德國在二戰末期已是強弩之末,為避免盟軍截獲戰略資源,希特勒簽署了「尼祿法令」(Nerobefehl),下令實施焦土戰術,撤退的同時對於占領地區的工業、經濟、甚至文化等設施進行破壞,所幸後來並未實現。

       依序從授權法、聯邦與國家一體化法令、遺傳病病患後代防止法、國家重建法、最高國家職位法案、紐倫堡法案、保護德意志民族遺傳衛生法、T4行動,一直到尼祿法令為止,整個納粹時期的司法界事實上也淪為幫凶,原本應該是捍衛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以「依法判決」之由,親手埋葬了自由民主的最後的微弱曙光。「法律從來就不是民主國家的專利,也是極權國家借力使力的有效統治手段。」二戰後的德國分裂為東德、西德,民主陣營的西德在制定「基本法」時,為了日後不讓納粹在威瑪時代以合法方式毀棄民主的悲劇重演,乃制定了壓制毀棄民主行為的預防性保護制度,除規範憲法架構的修改界限之外,並建構起「防衛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之理論(又稱「戰鬥性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更引進抵抗權概念,如無其他救濟方法之下,留給人民對抗獨裁專制政權的空間。現今,德國法律將維護人性尊嚴視為最高價值,對於過往的歷史深刻反省,具體的行動則是將仇恨性之言論、否認猶太大屠殺,以及宣揚納粹的言論加以刑責化。尤有甚者,在官方與學界的努力之下,希特勒的自傳「我的奮鬥」(Mein Kampf)在2016年被重新出版成「希特勒,我的奮鬥- 一個批判的版本》(Hitler, Mein Kampf - eine kritische Edition),這本全新的「我的奮鬥」評論版以多達3500處之注釋批駁了原版的納粹言論,同時提供足夠的事證充分揭露並反駁了政客的政治話術。「自由的秘密是勇氣」,勇敢面對那段歷史的傷口,不再把它當作是不可觸及的禁忌時,才能真正地被解放出來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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