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納粹德國二戰戰敗,導致德國因此一分為二,分別是西方民主國家占領的西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及蘇聯所占領的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在東德地區的柏林也一分為二。為阻止東德地區人民不斷湧入西柏林(柏林圍牆修建前約有350萬人離開東德),東德政府在1961年修築了長達167.8公里的「柏林圍牆」(Berliner Mauer),成為了「冷戰」時期的重要標誌。有趣的是,東德稱此為「反法西斯防衛牆」(Antifaschistischer Schutzwall),而西德則稱牆內的西柏林為「自由世界的櫥窗」(Schaufenster der freien Welt)。但在柏林圍牆修築之後,東德人民仍然不停越界,於是東德政府便在1982年進一步制定了「邊境法」(Grenzgesetzes),在該法第27條中針對越境者開槍射擊授予了法律上的基礎(不過,該法第27條第4款另規定對兒少與婦女不適用之)。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1990年,兩德統一,結束了將近半個世紀的分離狀態。統一後的德國,針對當初開槍打死同胞的邊防軍的作為進行了追究及檢討。其中最有名的案例,發生在1984年,一名20歲的東德年輕人Chris Gueffroy在翻越柏林圍牆的過程中被東德的邊防軍Ingo Heinrich擊中背部致死(Gueffroy被認為是最後一位試圖翻越柏林圍牆而被武器擊斃的受害者)。1991年,統一後的德國針對該案啟動審判程序。辯護律師Rolf Bossi認為,根據前東德法律,東德民眾沒有離境的自由與權利,而且,槍擊行為在當時有法律依據是合法的,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是天職、別無選擇、罪不在己。不過,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Theodor Seidel則認為,「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在20世紀末,代表權力機構去殺害民眾時,沒有人有權利忽視自己的良心」、「邊境法允許士兵槍擊離境者,是侵犯離境自由的基本人權,這種(東德制定的)法律不應該獲得認可,應該要拒絕服從」。最後,Ingo Heinrich仍然被柏林地區法院判決有罪。

    不過,該案在上訴後,德國聯邦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承審法官Ingeborg Tepperwein,雖然還是在1994年對於被告作出了與原審相似的有罪判決(但刑期較輕)。不過其作出判決的依據卻是東德的舊法,此與前審的Theodor Seidel法官完全不同。Tepperwein法官承認東德法律在審判中的地位,但同時也認為東德法律和西德法律一樣,阻止犯罪的手段與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之間,都要求必須相當始可。所以,對於一個沒有攜帶武器的越境者,並不具有顯著危險性的情形下,無須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來加以防範。Tepperwein法官還認為,東德的邊界法甚至要求士兵盡可能保護人的生命,依此,民眾有理由預期士兵應優先採取最溫和的手段來阻止越境,比如只射擊腿,而不是射殺生命。

    在1991年的審判當中,Theodor Seidel法官否認東德法律,並認為當良知與法律發生衝突時,良知應該是最高行為準則,而非法律。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把槍口抬高一厘米,是應該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而在1994年的審判當中,Ingeborg Tepperwein法官並不否認東德法律,其認為被告之所以有罪,正是因為違反了行為當時有效的東德法律,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擁有「自由出入國境權」和「生命權」,而東德在1976年加入此一公約,所以與公約牴觸的法律是無效的;其次,邊境法關於射殺越境者的規定,還違反了當時東德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人格與自由不得侵犯。可知,在東德法律當中,不能射殺人民才是正確的規範。而東德多年以來射殺越境者的慣例並不是法律,而是東德政府對法律的長期違反。至於有罪之下為何輕判,是因為考慮到被告處於一種並非能夠完全遵循自我意志的環境之中。

    在以上的這一則真實故事當中,本文其實想要提問的並不是1991年的審判與1994年的審判,何者較具有說服人心的理由,而是反覆思考著,當行為人實際身處於在一個高壓與封閉的環境當中,要如何能夠要求或期望一個人可以確實知悉規範深度,同時又可以作出一個符合客觀理性(甚至在事後受到讚賞)的判斷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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