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法國印象派大師雷諾瓦的油畫作品「塞納河畔風光」早於1951年失竊,瀕空消失一甲子之後,這幅價值10萬美元的名畫直至2009年時竟在跳蚤市場被人以7美元的價格買走。事發後,法院認為油畫淪為贓物被買賣、持有者不能合法擁有,因此裁定買主應將這幅畫物歸原主還給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美術館。相同的情節如果是發生在台灣的話,是否結果還是會一樣呢?
美國的法律制度與台灣不一樣,美國的規定不見得能夠套用在台灣,以盗贓物(或遺失物也一樣)來講的話,台灣的民法有所謂「善意取得」的問題,瞎密係「善意」?絕對不是很古意或很善良的意思,法律上提到的善意講是「知情」的意思,反之,至於「不知情」就叫做「惡意」。也就是說,讓與的人(不管原因是買賣、贈與或其他),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話,原則上就會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參考民法第801、948條),法律這樣設計的理由主要是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與秩序。但是話說回來,被竊者怎麼辦?總不能自認倒楣吧。好家在,民法的第949、950條告訴我們,只要占有物是屬於盗贓物的話,原來的所有人是可以在喪失後的2年內向受讓的善意之人請求回復其物的,至於如果買家是在拍賣場所抑或是跳蚤市場出於不知情而買到盗贓物的話,原來的所有人要請求回復其物的話,則必須先償還這善意之人當初買下來的價金才行。此外,跟盗贓物沾上邊可不好玩,刑法第349條是贓物罪,專門處罰那些「故意」收受、搬運、寄藏、買賣或仲介贓物之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801條(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民法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民法第950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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