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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歲末年終,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送給了以iPhone馳名世界並賺進大把鈔票的美國蘋果公司一個天上掉下來大禮物--新台幣兩千萬元的罰鍰。究其源由,台灣的業者與蘋果公司乃是「經銷」關係而非「代銷」關係,所以蘋果公司在法律上並不能干涉業者要用什麼價格、什麼方式來出售iPhone。然而形勢比人強,蘋果公司在世界各地銷售iPhone時,針對合作的電信業者向來就極為強勢。美商蘋果亞洲公司在與國內業者締約時,便限制了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等三家電信業者手機的綁約價,剝奪了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與市場競爭狀況以決定銷售價格之自由,進而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的競爭,已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的「限制轉售價格」條款。更有研究調查指出,在各項銷售的通路當中,iPhone的價差至多161元(這意味著「比價空間不大」,你也不用麻煩貨比三家不吃虧了),而hTC的最新款手機則價差可以多達4000多元,會有這樣的現象,就是因為蘋果公司是背後的影武者。為確保公平交易之秩序與消費者之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蘋果公司的裁罰,看起來似乎有理有據。其實呢,不僅台灣,歐盟也正針對蘋果銷售iPhone是否限制競爭正展開調查當中,台灣的公平會槓上Apple雖然創下全球首例,但是要能夠挺住才是最重要的。至於總資產比美國政府還有錢的蘋果公司後續將如何因戰,全世界都在看。到底誰是小蝦米、誰是大鯨魚?是公平會踢到鐵板、還是Apple踢到鐵板?這一齣好戲才正要上映!

參考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18條(約定轉售價格)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 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 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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