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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一名男童疑因偷錢慣習,被父母以藤條侍候以資管教,因下手管教長時間不知節制,導致男童遍體鱗傷,胃內食物逆流進入呼吸道而窒息死亡,台中地檢署偵結後,以家長濫用「父母懲戒權」為由,請求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從重量刑。
說到管教,民法的第1084條規定指出,身為家長的父母,對於不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是具有「保護」與「教養」之權利與義務的,意即,雙親出於保護、教育或扶養之目的來管教「九怪」的猴囝仔,在法律上雖是一種權利,但同時也具有強烈的義務性質。至於管教的方式為何?除了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的規定以外,民法的其他條文並沒有進一步的其他規定,而有關「父母懲戒權」的規定是這樣子說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看到這裡,可以發現兩個有趣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何謂「必要範圍」,第二個問題是第1085條不像第1084條將對象限制在「未成年子女」。前述所謂之「必要範圍」,乃屬事實認定問題,應考量子女之性別、年齡、健康、性格、對受罰子女之身心影響…等具體的情形,以綜合判斷父母在行使懲戒權時是否失當而違法,也就是說,管教5歲、10歲、15歲小孩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論。至於民法第1085條之「父母懲戒權」並未限定對象為未成年子女,所以呢,對於已經成年之子女也是可以行使懲戒權的,也就是說,40多歲還不成材的兒子被70多歲的阿爸修理是OK的。但是不論子女是否成年,管教過當造成傷害就還是得要負上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4條(親權~孝親、保護及教養)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5條(親權~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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