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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喜歡劉德華或周潤發嗎?曾經捧紅許多巨星的香港影視大亨邵逸夫,日前以107歲之高齡辭世,其身後留下約777億台幣之遺產,不似許多富豪後代為了爭產而撕破臉,這位影視大亨於生前已有先見之明,早於1997年就已預立遺囑,家產如何處置將如同拍片一樣,一切照著劇本走!
無論是「生」或「死」,在東方社會的文化傳統當中都有著許多的忌諱,要是談到遺囑,最好是噤若寒蟬,才不會觸人霉頭。但是在西方國家,因為注重個人權益,凡事講求權利義務,預立遺囑早就成了稀鬆平常的小代誌。德國「車神」舒馬克於今年年初滑雪時出了意外,有媒體就發現舒馬克因考量賽事風險高,早也在4年前就預立了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東西國情雖然大不同,但是現在國人似乎也慢慢能夠接受預立遺囑以避免糾紛的觀念了。
談到「遺囑」,主要的規定在民法繼承編的最終章(民法第1186條以下),其中,第1189條訂有遺囑的五種類型,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其中的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兩種,前述各種遺囑都有其不同的法律要件。此外,沒有行為能力或未滿16歲之人是不可以預立遺囑的。再者,若遺囑人事後反悔,也是可以隨時撤回遺囑的。被繼承人雖然有以遺囑來處分其財產之自由,但是仍然受到一些限制。例如,遺囑不得違反民法第71條強行規定、第72條之公序良俗、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以及第1165條第2項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之限制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71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1165條(分割遺產之方法)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無論是「生」或「死」,在東方社會的文化傳統當中都有著許多的忌諱,要是談到遺囑,最好是噤若寒蟬,才不會觸人霉頭。但是在西方國家,因為注重個人權益,凡事講求權利義務,預立遺囑早就成了稀鬆平常的小代誌。德國「車神」舒馬克於今年年初滑雪時出了意外,有媒體就發現舒馬克因考量賽事風險高,早也在4年前就預立了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東西國情雖然大不同,但是現在國人似乎也慢慢能夠接受預立遺囑以避免糾紛的觀念了。
談到「遺囑」,主要的規定在民法繼承編的最終章(民法第1186條以下),其中,第1189條訂有遺囑的五種類型,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其中的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兩種,前述各種遺囑都有其不同的法律要件。此外,沒有行為能力或未滿16歲之人是不可以預立遺囑的。再者,若遺囑人事後反悔,也是可以隨時撤回遺囑的。被繼承人雖然有以遺囑來處分其財產之自由,但是仍然受到一些限制。例如,遺囑不得違反民法第71條強行規定、第72條之公序良俗、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以及第1165條第2項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之限制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71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1165條(分割遺產之方法)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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