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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可說是我國法庭變革的新紀元,立法院先是在12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再於12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成「憲法法庭」。以上修法攸關台灣未來司法實務之發展走向,可謂是空前之司法制度重大變革,但囿於篇幅,以下僅略為介紹兩法之要點與特色。

    依新修正之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將設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與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法庭(9位法官),僅審理判決歧異與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提案,而且僅處理法律爭議,不作事實認定。程序部分,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同時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在評議決定之後,大法庭成員如撰有不同意見書者,也會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布。效力部分,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所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以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為本案終局裁判。此外,本次修法一併廢除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之制度,新法並規定先前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查考,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的提案程序為之。但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在大法庭開始後的三年內,民眾如因違憲之判例或決議而造成憲法上權利受侵害者,仍可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新法將大法庭制度設計為統一終審法院裁判見解的重要機制,新制上路預計於六個月後開始施行,透過大法庭的組織與運作,或可提升司法效率與人民信任度,並使我國司法體制日趨完善。

    另外,由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因此本次修法乃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進行全面修訂,同時改名為憲法訴訟法,進行制度性的根本變革。依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審查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其審理結果改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此與過往的大法官解釋不同,期使符合行使司法權之本質。本次修法正式引進德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與美國的「法庭之友制度」。前者,乃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俾完善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後者,乃因大法官違憲審查往往非僅涉及法律問題,為擴大專業意見或資料之徵集,以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俾使判決更為周全,故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增訂之。至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是否受理將先由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以一致決決議,立委聲請的門檻更從三分之一調降為四分之一,而大法官經過討論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的門檻也將從過去的三分之二調降為二分之一,以避免無法做成判決的僵局發生。裁判部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再者,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至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件,由於事涉正副總統去留及國家憲政秩序,審理程序自應慎重,故新法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且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裁判。最後,新法規定判決書應標示主筆大法官姓名,並記載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大法官姓名,以使判決更加公開透明。考量新制運作宜有充足準備時間,憲法訴訟法於公布後三年實施之。

    無論是「大法庭」還是「憲法法庭」,已是台灣未來確定會實施的新的司法制度,至於實施之後開始運作的成效究竟會如何,可能還有待相當時日之觀察與逐步修正調整。不過,新的制度或許可以帶來新的契機,更冀望新的改變可以提升人民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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