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近日有人問我,某人因父親續絃而多了一位繼母,繼母在未入門前即有一名女兒。兩家人或許相處久了,日久生情,不知能否「親上加親」,不當兄妹當夫妻,共結連理、比翼雙飛?
關於「結婚」,民法親屬編中有各種要件與限制,有關一定親屬親等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在民法第983條,稱之為「禁婚親」(禁止結婚之近親),其主要之立法目的乃在考量優生學與道德倫常之理由,違反「禁婚親」規定者,此一婚姻將屬「無效」(參照民法第988條第2款)。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份不相同者」是不可以結婚的,如果反過來解釋,當然就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這個案例當中,當事人與父親是直系血親,與繼母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與繼母女兒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照民法第969條規定,當事人兩者雖是親戚但仍非「姻親」,自不受民法第983條的限制,所以當事人果真相處久了,越看越對眼,想要由兄妹關係昇華成夫妻連理,法律似乎也沒有必要管太多。其實,相同的情形,台灣社會也不乏其例,像是過去轟動一時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娶的新娘就是繼母的女兒,報章媒體就曾大幅報導過。同理,如果當事人想要娶的是繼父的女兒,或者是當事人想要嫁給繼父或繼母的兒子,即使外人看起來這樣的婚姻就是有一點怪,但是基本上法律都不會禁止。
但要注意,若再婚配偶「收養」他方子女為養子女的話,這時候姻親變血親,成了法定旁系血親二親等的禁婚親,只能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可以結婚。

參考法條: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83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法師說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