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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來,常常覺得學習法律是一種「原罪」,除非改行不當法官、律師、法學教師或法務工作者,否則,周遭的親朋好友跟學生,總會樂得身旁就有一位義務且免費的「法律顧問」可以隨時供其諮詢。而諮詢的人往往也會有一種心態,總覺得可以從這樣的法律顧問的嘴巴裡套出有何有利於他的依據或相關事證,問題是,聽一聽都是「片面之詞」,真上了法庭可非如此,所謂「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尚書•呂刑),法官聽訟可是「兩造雙方」之供述與證據,所以就算是諮詢,因為無法精確掌握事實,在判斷上就也無法全無誤失。實則,無論是「法律顧問」還是「片面之詞」,有時想想倒也是人之常情,而這人之常情就是習法原罪之由來。
最近聽了場演講倒是有所體悟,現代人文明病多,所以特注重「養生」的觀念,傳統社會不重養生也無須養生,因為生活簡單,病症不多也不大,現代社會則不然,外在因素實在複雜,時時刻刻都暴露在風險之中而不自覺,等到發病時往往為時已晚,所以平時就要有養生的認知以預防事後之補救或治療,更何況有些是你盡了人事也救不回來的。若把人的紛爭與人的病症加以同類化的話,可以說,人與人之間的紛爭其實就是一種「社會病」,而法律做為良方應該是一種養生的方式或方法,熟稔了這一套規則之後,必須是在事先要用來避免與預防糾紛的,而不是在事後進行無窮無盡的追索。從而,習得法律、懂得法律不應是原罪,而是一種為了定紛止爭的養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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