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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社會當中,傳統的束縛與枷鎖逐漸鬆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顯得縹緲不定,「婚外情」已成為屢見不鮮的社會新聞,只不過講到「婚外情」,大夥必定聯想到「外遇」或「通姦罪」,但是兩者卻未必然是等號。司法實務上,曾有法院針對「月發千封曖昧簡訊」構成侵害「配偶權」而判賠,以及「無通姦證據」但「逾越正常交友情形」而判賠的實際案例存在。可見得,婚外情的範圍比起所謂的通姦行為還要大得多。
刑法針對通姦行為訂有處罰規定(刑法第239條),而外遇在民事上亦構成侵權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195條),但如果沒有具體事證證明有通姦行為,那麼有無其他方式可以制裁小三或者是小王呢?這裡要提的就是「配偶權」的問題。民法上有所謂的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等權利,所謂的「配偶權」乃因身分關係而生,故屬「身分權」之性質,至於配偶權之目的在於保障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應該要互守誠實,若有一方侵害了對於婚姻的忠實義務,即屬侵害配偶權。所以呢,即便未達通姦罪的有罪門檻,還是有可能構成對於配偶權之侵害,諸如情意書信、錄音、親暱行為相片等,都能夠做為侵害配偶權的相關事證。依法院見解,發生婚外情的兩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之配偶主張「配偶權」時,應依民法第184、185、195條等提出民事訴訟以請求慰撫金(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之賠償。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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