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則新聞提到,某高中女生在去年試開某男的MINI Cooper S轎車,才一小時就撞爛,該女在事發後簽下承諾書,表示願意賠償123萬餘元,然而事後卻反悔不賠。車主提告要求履約,地院卻指出,該女簽下承諾書時未滿20歲,車主與之締約未取得該女家長同意,不符民法第79條之規定,於是判決免賠,惟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第79條講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事後須經其「承認」,此一契約才能發生效力。反之,未經承認,則契約當然無效。民法上,滿7歲而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20歲以上才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必須是成年人才能為自己的事負起完全的責任。女高中生於簽下承諾書時未滿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在本案中,該女之家長在知道該份承諾書後表示不同意,則該份承諾書當然無效。車主想要按照所謂的「承諾書」進一步依民事「契約關係」請求履行時,當然就會遇到締約之一方是否夠資格的問題,不夠格就會索求無門。不過呢,把人家車子撞壞了本就是事實,本就該賠,只不過車主應該改弦易轍,應該依照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之規定提出「侵權行為」之訴,主張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女高中生與身為父母的法定代理人一起負起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所以呢,本案要提告得成,不在於「契約關係」,而在於「侵權行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 Feb 06 Thu 2014 15:46
理直才能氣壯-告人不要用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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