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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中,婚姻是人生的重要大事,人的一生終究必須要有個歸宿似乎才會被當作是圓滿的。只是現在的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放,不把婚姻當作人生選項的人也越來越多,只要享受愛情但是不要沈重的負擔,更不要讓兩個人的事變成兩家人的事。於是乎,「同居」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而恐婚的人越多,其實也讓台灣少子化的問題亦趨惡化。
在民法上,會規定到同居的權利義務者,多半為具有「正式婚姻關係」的夫妻之間,如果僅僅是同居而不婚者,現行法幾乎可以說是沒有任何的規範。當然,同居不是只有異性伴侶不婚的同居,其他像是同性伴侶的同居、親戚朋友間同居而互相照顧的型態…等等,都是同居關係的多元型態。但是這些問題在目前都沒有獲得法律上應有的充分保障,主管單位雖然已在研擬相關對策當中,但是此一法案何時能夠撥雲見日,似乎尚在未定之天。
比較有趣的例子是,2006年最高法院曾有一則判決,援引了很早期的民國33年的判例精神,判定「類似夫妻結合」」的同居關係,在同居狀態結束時,對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給付「贍養費」。案情主要是一名與男友同居近十年的六旬婦人,因對方要求她搬離同居住處,以致造成生活無著,依此判決男方應給予女方五十萬元的贍養費。不過要留意,該判決並非指所有同居關係皆可適用,而僅限於不符合結婚要件的「事實上夫妻」而已(非法律上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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