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人戲稱「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似乎在述說著愛情若是走到了婚姻這一步便是終點了,事實上,愛情若是走入婚姻,有情人終成眷屬,反倒是將愛情昇華為親情,成為另外一個起點而非終點。不過,天底下是不是所有的有情人都可以成為眷屬,至少就法律來講是有一些侷限的。近年來,「性別主流化」的口號不絕於耳,尊重一個人的性別與性向已然成為現代多元化社會當中的一種基本價值。固然如此,不過在法律政策上允許締結同性婚姻的國家仍然不多見,台灣雖然有在擬議當中,但是至少目前還不是合法的。當然,這對於「同性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上的保障絕對是不週全的。另外,關於未成年人能否結婚,則要特別說明一下,民法上所謂的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之人,不過民法第980條規定,男生只要年滿18,女生只要年滿16,便可以結婚,不用等到20歲。只不過第981條又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果違反結婚年齡的限制,比如說男17歲、女15歲,此婚姻依民法第989條是可以請求撤銷的,但是在事後要請求撤銷時,當事人「已屆婚齡」或「已懷胎」者,木已成舟,仍不得撤銷之。至於當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者,依民法第990條,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請求撤銷此一婚姻,不過,如果法定代理人沒有在「知悉後六個月內」去法院請求撤銷,或是當事人「結婚超過一年」或「已懷胎」者,只能說大事底定,也不能再行撤銷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條(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980條(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1條(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89條(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990條(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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